聊城工伤致伤\u002F残赔偿申请材料一览2025,聊城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纠纷 编辑:康毅

一、聊城工伤致伤\u002F残赔偿申请材料一览2025,聊城工伤致伤/残赔偿申请材料一览

本文列举了聊城市工伤职工申领各种保险待遇所需的材料清单,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伤残待遇收款申请等。对于1-4级工伤职工,还需提供生存证明。此外,还提到了聊城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材料和聊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申领材料,具体所需材料列表在文章中均有详细说明。

法律分析

1.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 工伤认定决定书;

3. 聊城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 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注:凡领取工伤长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聊城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聊城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聊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申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聊城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费用的发票的原件。

7、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结语

工伤职工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其中包括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伤残待遇收款申请等。对于1-4级工伤职工,还需提供生存证明。社保经办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材料。若逾期不验证,相关待遇将暂停发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聊城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在外地里面打工呢,2022年聊城职工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聊城市工伤认定申请如何规定

一、聊城市工伤认定申请怎么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节选)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聊城市工伤认定申请的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聊城市工伤认定申请的办理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工伤认定受理,审核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下达工伤认定决定,对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规定,下达结论书

4、送达文书,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吉林工伤致伤/残赔偿申请材料一览

吉林工伤保险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待遇申领所需材料包括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伤残待遇收款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也可能被要求提供。凡领取工伤长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吉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材料包括工伤职工身份证复

法律分析

吉林工伤保险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待遇申领所需材料包括:1.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2. 工伤认定决定书;3. 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5. 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注:凡领取工伤长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吉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吉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申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费用的发票的原件。

7、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吉林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结语

吉林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材料及流程包括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伤残待遇收款申请和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补充材料。对于1-4级工伤职工,还需提供生存证明。办理流程为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验证者将暂停发放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淄博工伤致伤/残赔偿申请材料一览

淄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材料包括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伤残待遇收款申请和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其中,1-4级工伤职工还需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对于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每年1月、7月需向社保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将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法律分析

淄博工伤保险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待遇申领所需材料包括:1.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2. 工伤认定决定书;3. 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5. 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注:凡领取工伤长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淄博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淄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申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费用的发票的原件。

7、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于因工致残的情况,还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此外,还需要提供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按照这些规定,申领淄博工伤伤残津贴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将无法获得相应的补贴。

结语

淄博工伤保险申领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 工伤认定决定书

3. 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 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注意事项:

1.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待遇申领还需提供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 长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每年1月、7月需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3. 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 申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还需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请务必按照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影响待遇的发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聊城1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工伤

法律分析: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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