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伤如何“合理”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什么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中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如何界定合理时间

1、在很多大城市,堵车现象很严重,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时期。为此,有不少职工下班后往往会等一两个小时再走。这种情况下,属于“合理时间”吗?

田思路:《规定》在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时,一再强调与“合理时间”的关联性,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时空概念,不可分割。在“合理时间”之外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在谈到“什么是合理时间”时,也提到,这个合理时间可以比较宽泛,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都属于合理时间。我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2、实践中,加班现象比较普遍。有时候,加班时间比较长,甚至与平时上下班时间完全错开了。这样的话,是否属合理时间?

田思路:如果加班与前一个劳动过程相连续,比如正常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加班2小时,晚上7点下班,那么加班后回家当然是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如果中间有间断,比如下午5点下班,晚上7点加班两个小时至9点,则5点至7点之间劳动者回家(或回宿舍)休息产生的往返,以及晚上9点以后回家也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至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也要在一定界限内,比如下午5点下班,你晚上7点回家是可以的,但晚上10点才回家就不能被认可。也就是说,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长时间间断。

二、如何界定住所

1、《规定》指出针对往返于工作地与职工本人住所地及职工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可认定上下班途中。对此,职工纷纷点赞,但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则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你怎么看?

田思路:由于城市住宅建设的发展,以及外来的、流动的劳动力的增加,使劳动者的“住所”变得多样复杂,也给用人单位把握劳动者“住所”带来困难。《规定》试图对此加以解决。但仅仅扩大“住所”的适用范围是不够的,还容易带来其他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住所必须是供劳动者日常生活的居住地。

2、当前人口流动性较大,职工本人及其亲属的住所变动相对较大。实践中,关于住所的界定,如何把握更科学?是否只要住宿地即为住所地?

田思路:举个例子说吧,劳动者本人在公司附近租借房屋,与家庭成员分别居住,并经常往返于租赁住宅与家庭成员住宅之间,则租借房屋和家庭成员的住宅均视为“住所”;再如劳动者每周周五下班回父母家,周一从父母家出门上班,这种情况持续、有规律、反复进行,则可以认定周五的下班和周一的上班其父母住所与工作地之间为“合理路线”对应的住所。而对于偶发的、一时的、无规律的往返扩大范围后的“住所”的情形,要进行极为严格慎重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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