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武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佳阳

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武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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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来源:中国警察网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忠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邃,为我们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赵克志部长在公安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议上,全面阐述了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工作安排,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将坚决抓好贯彻落实,坚持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突出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学习教育各项任务,扎实做好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是坚持学史明理,强化理论武装。通过领导带学、个人自学、集体研讨、专题辅导、实地参观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刑侦民警深刻领会党的创新理论和思想伟力,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到学深悟透、知行合一。

二是坚持学史增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学习党史与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及人民公安史、刑侦工作史有机贯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刑侦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坚决彻底肃清周永康、孙力军、孟宏伟等人流毒影响,教育引导广大刑侦民警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三是坚持学史崇德,传承红色基因。认真学习党的奋斗历程中形成的伟大精神和红色传统,大力宣传弘扬全国公安英模、“百佳刑警”等先进典型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广大刑侦民警始终牢记党的性质宗旨,保持革命者的大无畏奋斗精神,全力以赴投入打击犯罪各项工作,忠实履行好新时代使命任务。

四是坚持学史力行,推动工作落实。深刻领悟“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深入推进“云剑-2021”“团圆”“断卡”等专项打击行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势头,快侦快破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严厉打击传统盗抢骗等突出犯罪,以打击犯罪的优异业绩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成效。

深圳市刑事侦查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第四批8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向社会持续释放依法查处、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共同就联合挂牌督办该批案件回答记者提问。

1.为什么选择这8个案件作为该批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该批案件都有哪些特点?

答: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快速上升势头。但是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转型升级,整体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打击治理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需要,在打击治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常态化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机制,先后挂牌督办三批13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跟踪督办,务求办案实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取得良好效果。

这次选取挂牌督办的8个案件,从案件特点看,参与人员众多,内部组织架构严密,境内外协同勾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有的诈骗集团还涉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从案件类型看,涉及虚假投资理财类、刷单类、虚假博彩类等多种诈骗方式,以及包装成“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的电信诈骗园区,迷惑性强,基本涵盖目前跨境电诈的主要犯罪模式,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从案件处理看,案件多由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研判发现,这对于通过研判深挖、精准核查等进行全链条打击以及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从案件进展看,公安机关均已抓获大量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已受邀介入案件引导取证,为后期办理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但同时,案件“金主”“骨干”到案较少,且关联境外其他诈骗犯罪集团案件,有必要通过挂牌督办,加大警务执法合作和境外缉捕力度,强化全链条打击。

2.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联合挂牌督办三批此类案件,这三批案件的办理效果如何?

答:2022年以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了三批13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协作配合,依法从重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和境内协同犯罪人员,从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各方面释放从严惩治强烈信号,形成了有力震慑效应。

一是从定罪上,依法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各层级人员责任。针对挂牌督办案件犯罪集团内部层级多、分工细、链条长的特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面掌握犯罪链条的全貌和链条内部的运作方式,准确认定依附在这一链条上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如,湖南“8·07”电信网络诈骗专案中的“曾某某、郭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我们既依法严惩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金主”、骨干成员,又对实施诈骗的“业务员”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对组织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及为实施诈骗进行聊天养号、吸粉引流的辅助人员均予以准确定性,依法打击对实施诈骗起到重要支持促进作用的共犯人员,形成有力震慑。又如重庆“6·15”电信网络诈骗专案中,除依法严惩诈骗团队成员之外,我们对邢某某、梁某某等长期为诈骗团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7名后勤安保人员,也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从量刑上,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金主”等重点人员。我们深挖跨境电诈犯罪线索,坚持打团伙、摧网络、挖主犯、斩链条,深挖严打组织者、领导者及幕后“金主”。如浙江金华“12·30”电信网络诈骗专案中,团队老板葛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团队负责人刘某、李某等10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彰显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跨境犯罪集团的坚定决心。

三是从财产处置上,始终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大涉案财物追缴和财产刑适用力度,尽最大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如福建龙岩“4·09”电信网络诈骗专案中,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现金及大量房、车、黄金、名贵表、虚拟货币等价值人民币近2亿元,检察机关督促各被告人退赃退赔人民币362万余元,同时建议法院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已判决案件适用罚金刑总额达人民币5167万余元,对于被告人诈骗所得财物,依法判决返还被害人。通过挂牌督办,强化涉案财物追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合力“打财断血”,斩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链条,努力铲除电诈犯罪赖以滋生蔓延的经济土壤。

3.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难在哪里?

答:电信网络诈骗作为智能化、非接触性犯罪,具有成本低、收益高、易复制、难追查等特点,已成为当前的突出犯罪之一,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跨国跨境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性的打击治理难题。一是有组织化日趋明显。零散、点状式的独立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团。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呈现出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并勾结当地势力逃避打击。二是犯罪工具不断升级。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执法部门技术攻防对抗不断加剧。三是黑灰产犯罪境外化。随着国内打击力度加大,有的黑灰产团伙将整个或部分犯罪链条向境外转移,有的在境内大量使用境外通讯工具或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资金交易平台等,各类逃避侦查手段不断升级。四是跨境执法合作难。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等不尽相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双边多边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跨境打击、调查取证、人员抓捕等难度大。

4.针对当前的犯罪形势,办案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答:近年来,面对严峻复杂的犯罪形势,全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规定,加强信息互通、个案会商、类案研办和办案协作,完善上下一体、区域联动、快速反应的办案机制,坚决依法查处、从严惩治、协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坚持“打防并举,防范为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

全国公安机关加强办案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是全力加强国际执法合作。依托多边双边渠道,公安部不间断地派工作组赴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警务执法合作,先后捣毁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抓获并遣返一大批涉诈犯罪嫌疑人,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强大震慑。特别是去年7月以来,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取得重大战果,5万余名电诈犯罪嫌疑人被移交我方,臭名昭著的缅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遭到毁灭性打击,白所成、白应苍、明珍珍、魏怀仁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悉数抓捕到案。二是立足境内打境外。不间断组织开展集群战役,集中打击高发类案和危害突出的犯罪环节,坚决切断犯罪关键链条;强力推进“断卡”行动,严厉打击“卡头”“卡商”,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强力推进“断流”专案,加强“回流”人员研判分析,深挖彻查境内外犯罪团伙,全力切断偷渡通道;强力开展“拔钉”行动,深挖一批重大头目和骨干,全力缉捕境内外目标人员。三是“打防并举,防范为先”。电信网络诈骗是可防性犯罪,快破案不如不发案,多追赃不如不受骗。公安机关坚持“打防并举,防范为先”,持续开展反诈宣传、加强精准预警劝阻、坚持大数据科技赋能,综合采取多种防范措施,积极构建系统严密的防范管控体系,全面增强群众识诈防诈“免疫力”,营造全社会反诈防诈的浓厚氛围,构筑防止群众被骗的“防火墙”,全方位织密技术反诈“防护网”。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从严、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力遏制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态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是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电诈及关联犯罪人员。我们既依法严惩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金主”、骨干,对直接实施诈骗的人员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对前端为诈骗分子提供个人信息、技术支持、引流推广等帮助行为的人员,后端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人员依法打击,全链条形成有力震慑。二是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向各地交办督办5万余名涉诈集中遣返人员。推动深挖彻查跨境电诈犯罪集团,依法从严从快惩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幕后“金主”、骨干成员。三是持续完善涉诈办案规范。聚焦跨境电诈打击治理重点问题,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制定印发《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联合发布典型案例,针对性解决跨境电诈案件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追赃挽损等办案中突出问题。聚焦办理普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买卖租售银行卡和电话卡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印发办案解答或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研究起草指导意见,解决法律适用争议,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促进构建梯次治理模式。四是协同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治理。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责,围绕重点行业个人信息保护、“两卡”管理、企业反诈义务等,立案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网络司法保护,对于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电诈犯罪的,依法严惩,强化预防宣传。会同公安部、工信部等联合约谈相关通信运营商和平台企业,督促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压实反诈主体责任。

5.追赃挽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加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力度方面,办案机关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打财断血”、铲除再犯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把追赃挽损作为反诈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办案全过程。

一是紧急止付被骗资金。建立完善紧急止付机制,优化升级平台系统,尽可能多地及时止付受害人被骗资金。仅今年1月至10月,共紧急止付群众被骗资金2359亿元,使众多受害群众免受重大经济损失。二是提升涉案资产查扣工作质效。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不断完善技术手段,持续提升涉诈风险防范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法及时查扣涉案资产。三是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将认罪认罚制度与追赃挽损工作结合起来,对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的,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自愿认罚的重要标准。对于拒不退赃退赔、有退赔能力但退赔数额明显偏少的,依法从严处罚。四是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检察机关准确把握跨境电诈犯罪逐利性特点,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违法所得、财产情况等因素,依法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获利数额大、退赃退赔效果不佳的,建议法院依法从严判处财产刑,特别严重的顶格判处没收财产,加大经济上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五是加大涉案财物处置返还力度。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的,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逃匿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运用法律手段最大程度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6.面对仍然严峻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人民群众该如何提高防范意识?能否结合办案,给我们提出一些防范建议?

答: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严打高压态势下出现下降趋势,但发案仍在高位运行,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诈骗集团往往紧跟国内社会时政民生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极易使人上当受骗。我们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识诈防诈意识,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线。

一是警惕高薪引诱出境参诈。近年来,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和幕后“金主”藏匿境外,他们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引诱招募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同时,有的诈骗团伙还在管理控制过程中对成员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广大群众,尤其是年轻人,切莫相信招聘门槛较低、不要求外语基础、不要求相关专业技能的境外高薪招工信息,务必擦亮双眼,以免误入境外犯罪集团。二是坚决不做电诈“工具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或将面临刑罚、行政处罚及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广大群众切勿受他人引诱蛊惑实施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自觉遵纪守法,坚决不做电诈“工具人”。三是牢记“三不一多”原则。避免上当受骗,要牢记“三不一多”原则:即“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电话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防止陷入诈骗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广大群众要注意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不随意在网络上向他人泄露自己或家人的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尤其是不随意加入陌生的QQ群、微信群,不要向陌生人开启共享屏幕功能,不要根据群里人员指示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账号密码输入等操作,牢牢守住自己的“钱袋子”,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心理防线。说到底,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成功和收获都需要通过努力和奋斗来实现。

(检察日报社 记者:孙风娟)

山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扩散范围广、资金转移快、打击难度大等特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以“捐赠返现”“捐赠返利”“配捐”“投流”“公益理财”等名义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慈善事业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大慈善领域反宣教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识别防范相关骗术的意识和能力,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现联合发布风险提示如下:

一、以“捐赠现”“捐赠返利”“配捐”“流”“公益理财”等名义实施诈骗的具体案例

案例一:北京某女士接到陌生电话,称添加客服微信后可赠送小家电,该女士随即添加客服微信,后被拉入刷单微信群,诈骗分子冒充客服、群友伪造返现成功的截图,使其信以为真,随后该女士向对方提供的5家慈善组织账户转账5元至800元不等,且都能正常收到返现。该女士在利益驱使下逐步加大刷单金额,最终被骗69余万元。案例二: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国家机关名义,声称拥有所谓的巨额资金并计划通过某慈善组织进行捐赠,要求在捐赠完成后以回流或返点形式返还一定比例的现金给指定的“居间人”或利益相关方。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冒用某基金会网站样式、网站内容,通过虚构国家政策文件、制作假冒网站、制作假冒手机APP应用程序、假冒基金会负责人名义进行网络宣讲、假冒客服进行欺骗诱导等方式,以“激励”“返现”“实时到账”等诱惑,在网络上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申购所谓的“扶贫项目”,以公益之名进行网络欺诈活动。案例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病患者急于获得资助或捐赠的心理,以掌握某基金会“配捐”项目、“投流”项目或“公益理财”项目的名义,辅之给予高额回报的承诺,进行诈骗活动。部分患者前期获得的所谓小额收益,实质上是让患者之间互相转款形成的。受骗人的本金大多通过网贷、借款等方式获得,少则损失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后期不断加大投入才发现已无法提现。

二、风险识别防范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的核心本质在于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任何声称通过捐赠可以获利的,承诺大额捐赠并要求预付费用的,社会公众都要提高警惕,避免因“天上掉馅饼”的诱惑而上当受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社会公众在向某组织捐赠前,可以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szg.mca.gov.cn)查询该组织是否是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等信息。面对一些“捐款”链接时,应当加强对相关银行账号等信息的核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三)慈善组织在接受大额捐赠前,应当核实捐赠人的身份、捐赠来源及资金的合法性。通过官方渠道验证捐赠人的背景及资信情况,确保捐赠的真实性。(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慈善组织发现被其他组织或个人冒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澄清。

(总台央视记者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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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艾玖玫

成都市刑事侦查局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扩散范围广、资金转移快、打击难度大等特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以“捐赠返现”、“捐赠返利”、“配捐”、“投流”、“公益理财”等名义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慈善事业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大慈善领域反诈宣教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识别防范相关骗术的意识和能力,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现联合发布风险提示如下:

一、以“捐赠返现”、“捐赠返利”、“配捐”、“投流”、“公益理财”等名义实施诈骗的具体案例

案例一:北京某女士接到陌生电话,称添加客服微信后可赠送小家电,该女士随即添加客服微信,后被拉入刷单微信群,诈骗分子冒充客服、群友伪造返现成功的截图,使其信以为真,随后该女士向对方提供的5家慈善组织账户转账5元至800元不等,且都能正常收到返现。该女士在利益驱使下逐步加大刷单金额,最终被骗69余万元。

案例二: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国家机关名义,声称拥有所谓的巨额资金并计划通过某慈善组织进行捐赠,要求在捐赠完成后以回流或返点形式返还一定比例的现金给指定的“居间人”或利益相关方。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冒用某基金会网站样式、网站内容,通过虚构国家政策文件、制作假冒网站、制作假冒手机APP应用程序、假冒基金会负责人名义进行网络宣讲、假冒客服进行欺骗诱导等方式,以“激励”、“返现”、“实时到账”等诱惑,在网络上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申购所谓的“扶贫项目”,以公益之名进行网络欺诈活动。

案例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病患者急于获得资助或捐赠的心理,以掌握某基金会“配捐”项目、“投流”项目或“公益理财”项目的名义,辅之给予高额回报的承诺,进行诈骗活动。部分患者前期获得的所谓小额收益,实质上是让患者之间互相转款形成的。受骗人的本金大多通过网贷、借款等方式获得,少则损失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后期不断加大投入才发现已无法提现。

二、风险识别防范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的核心本质在于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任何声称通过捐赠可以获利的,承诺大额捐赠并要求预付费用的,社会公众都要提高警惕,避免因“天上掉馅饼”的诱惑而上当受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社会公众在向某组织捐赠前,可以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szg.mca.gov.cn)查询该组织是否是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等信息。面对一些“捐款”链接时,应当加强对相关银行账号等信息的核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三)慈善组织在接受大额捐赠前,应当核实捐赠人的身份、捐赠来源及资金的合法性。通过官方渠道验证捐赠人的背景及资信情况,确保捐赠的真实性。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慈善组织发现被其他组织或个人冒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澄清。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

2024年12月18日

来源: 中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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