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居间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主体地位不同**:
-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活动,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处于辅助地位。
-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行为性质不同**:
-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的事务范围广泛,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行为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的是特定的贸易活动,如买卖、寄售等。
**报酬支付不同**:
-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但可依约定不支付或酌情支付。
-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未促成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行纪事务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房屋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中介机构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事房屋居间服务,或者合同内容涉及违反限购政策等法律法规的条款,此类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若一方通过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方式迫使另一方签订居间合同,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中介与一方当事人恶意勾结,故意抬高或压低房价,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若表面上签订的是房屋居间合同,实际是为了进行非法的资金转移等其他非法活动,合同无效。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居间合同的履行会对周边环境、公共安全等造成严重损害,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
三、合同撤销以后居间关系是否成立
合同撤销后,居间关系通常不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居间关系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关系。其存在基础往往与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密切相关。
一方面,若主合同被撤销,意味着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这一关键环节失去意义,因为已无有效成立的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居间人此前为促成该买卖所提供的服务也就难以支撑居间关系的持续存在。
另一方面,从委托目的来看,委托人委托居间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促成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当合同被撤销,委托目的无法实现,此时维持居间关系缺乏合理依据。当然,如果居间人在合同撤销前已完成全部居间服务,且符合约定的报酬支付条件,委托人仍应支付相应报酬,但这并不改变合同撤销后居间关系不再成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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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合同撤销以后居间关系是否成立,撤销后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