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即夫妻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上述四种具体情形未能穷尽实践中的相关情况,需要通过概况性条款,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0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较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在初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最后笔者认为,双方性格不合与吵架是被广泛提及的离婚理由,其应属于感情不和的下位概念,性格不合加上长期吵架必然会造成感情不和,在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之后,调解不成的,法院应结合具体情况判决离婚,但前提在于要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权益以及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若判决不准离婚,但一方坚决离婚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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