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继续性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二款)《民法典》第563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2.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730条)①《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②《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③《民法典》第734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民法典》第734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3.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33条)《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948条)①《民法典》第948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②《民法典》第94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5.不定期合伙合同(《民法典》第976条)①《民法典》第976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②《民法典》第976条第二款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③《民法典》第976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6.不定期肖像(姓名)许可使用合同(《民法典》第1022条)①《民法典》第10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②《民法典》第1023条第一款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那些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有
●合同法中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合同的有哪几种情形
●合同解除中法定解除包含以下哪种情形
●什么叫法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况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
●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有
●法定解除合同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