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抵押、质押、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标的物方面。抵押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例如房屋等;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像存单、股权等;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已合法占有的定作人动产。
2. 占有情况。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押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物;留置则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生效条件。抵押一般自登记时设立(部分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留置权基于法定条件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时依法成立。
4. 权利实现方式。抵押主要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质押可通过拍卖、变卖质物或兑现权利凭证实现;留置则是债权人在宽限期后可直接处置留置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和质押有何区别
留置和质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一般基于法律规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下,符合法定情形时产生。而质押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
3. 占有财产的依据不同。留置是基于先前的合法占有,如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保管物,之后才产生留置权。质押是依据质押合同对质押财产进行占有,占有行为是为了设定担保。
4. 适用范围有所差异。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质押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除了动产质押外,还有权利质押,可适用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的担保。
三、质押留置与典当的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它们的区别如下:
1. 主体不同。质押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典当涉及当户和典当行。
2. 占有产生原因不同。质押基于双方约定债权人占有质物;留置是基于合法合同关系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的留置;典当则是当户将当物交付典当行以获取当金。
3. 法律关系不同。质押是一种担保关系;留置更多是基于特定合同产生的法定担保关系;典当是一种特殊的融资与担保相结合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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