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和质押有何区别
留置和质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一般基于法律规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下,符合法定情形时产生。而质押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
3. 占有财产的依据不同。留置是基于先前的合法占有,如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保管物,之后才产生留置权。质押是依据质押合同对质押财产进行占有,占有行为是为了设定担保。
4. 适用范围有所差异。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质押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除了动产质押外,还有权利质押,可适用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的担保。
二、留置和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质押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而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
2. 占有的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产生。质押权是在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的实现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低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抵押、质押、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标的物方面。抵押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例如房屋等;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像存单、股权等;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已合法占有的定作人动产。
2. 占有情况。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押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物;留置则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生效条件。抵押一般自登记时设立(部分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留置权基于法定条件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时依法成立。
4. 权利实现方式。抵押主要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质押可通过拍卖、变卖质物或兑现权利凭证实现;留置则是债权人在宽限期后可直接处置留置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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