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费收取标准,配合费属于什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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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费一般指哪些内容
建筑行业中,大家经常把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现场管理费等概念挂在嘴上,但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在哪里,很多人其实并不明白。今天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
(一)支付的主体不同
1.总包管理费是指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合法分包专业工程,但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时,应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的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实施管理的费用。
总包管理费是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通常在招投标阶段即可明确该费用并最终体现在施工合同中
2.总包配合费,是指发包人在总承包工程外,将专业工程平行分包给专业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现场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土建收口、铁件预埋
竣工资料归档、成品保护等施工条件或配合服务,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或专业分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总包配合费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或专业分包人收取,通常于专业分包人进场前确定费用的支付。
(二)建筑施工质量责任不同
1.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的,应就工程质量问题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2.总承包人收取总包配合费的,因只承担提供施工条件和现场配合的义务,并无管理责任,故对分包人工程质量问题,无连带或过错责任,仅承担未尽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但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二、总包服务费
1.总包服务费即总承包服务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为:“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3年7月1日施行的《BG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总承包服务费也作了类似定义。北京市2012年版预算定额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指施工总承包人
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服务所需的费用。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配合、竣工资料汇总,为专业工程施工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2.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
2008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第4.2.6条第4项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照别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北京市2012年版预算定额将建设单位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服务分为两种形式:
(1)总承包人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有偿服务(管理、协调),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
(2)总承包人既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服务,又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如现场办场所、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服务内容(管理、协调、配合服务),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同时规定,对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服务[材料(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后的核验、点交、保管、协调等有偿服务内容],材料(设备)价格计算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中。结算时,承包人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建设单位,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可以看出,规范性文件体系项下的总包服务费,包含“管理”、“协调”、“配合服务”等多项工作内容,覆盖了行业习惯中“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两个概念的内涵。
为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理解歧义和履行争议,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人不仅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总承包服务费项目,还应在施工合同中对总承包服务费对应的总承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予以明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具体要求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报价。
三、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中,是现场经费的组成部分(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劳保、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保险费、工程保修费、工程排污费及其他费用等。
随着2003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这一文件的实施,现场管理费被并入了间接费,并取消了现场管理费提法,将其纳入间接费中企业管理费范畴。
现场管理费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都必然会发生的费用,按照行业规定和惯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合同价款均已包含了该费用,不再另行计取。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永生 律师
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区别
了解建设工程之工程配合费,维护合法权益
一、 定义
工程配合费在实践中又称施工配合费、总包配合费等,一般是指总承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便利条件(如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配合义务而收取的费用。工程配合费的实质是指总承包人提供配合服务收取的配合费用。
二、 工程配合费的性质
工程配合费的收取、数量等事项,首先遵循当事人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关于工程配合费的约定、收取方式等,应当以总承人提供配合义务为前提,即工程配合费系总承包人履行配合义务的对价。
三、 总承包人收取工程配合费后,是否对质量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视不同情况而定。
3.1总承包人自主分包的情形
承包人一般不会收取单独的配合费用。法律依据:《建筑法》第5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应承担连带责任。
3.2指定分包的情形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3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指定分包的情形下,总承包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3.3 平行分包的情形
总承包人与平行发包人的承包人无合同关系,不对平行发包的承包人进行质量管理。总承包人收取工程配合费所对应的义务,是提供配套设施等施工便利条件。依据权责利相一致原则,总承包人不对平行发包的承包人施工质量承担责任。但如果总承包人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并提供管理服务,则应承担基于管理责任导致质量缺陷的责任。
四、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给本律师留言。
配合费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与总承包配合费是什么关系
河南晖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1]
案件基本事实
2008年11月5日,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公司)与河南晖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林州公司承建晖祥公司发包的晖祥名邸工程A栋、B栋高层商住楼(17.5层)、6#五层办公楼。凡晖祥公司直接发包项目不计入预算,施工中的配合费(包括水电费、塔吊使用费、补洞人工费及水泥砂等材料费)按以下计取,甩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林州公司不承担责任。(1)防盗门配合费按洞口尺寸4.8元/平方米;(2)塑钢配合费按洞口尺寸4.8元/平方米;(3)水电暖工程林州公司取相应工程造价的6%,不再另计配合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4)电梯不计配合费;通风及消防工程配合费林州公司取4800元;(5)凡晖祥公司直接发包项目,林州公司所取配合费不再让利,也不参与取费。
2008年11月7日,林州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内部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林州公司将其承建的上述工程转包给刘某某。
2010年11月6日,晖祥名邸A、B栋高层商住楼竣工验收。
争议焦点
关于总承包管理费的问题。
发包人晖祥公司观点
原判决认定357,319.05元总承包管理费没有依据。施工配人费指的就是当不自管理费,在已经计取施工配合货的情况下,不应再重复计算总承包管理费。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观点
鉴定意见称该费用由业主承担,具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本案外分包工程是晖祥公司直接分包的,晖祥公司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外分包工程结算资料,因其拒不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依据讼争工程中标价减去决算价,确认晖祥公司外分包工程的结算价为17,865,952.58元(中标价52,826,190.94元-结算价34,960,238.36元=17,865,952.58元),总承包管理费酌定为357,319.0元(17,865,952.58元x2%=357,319.05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观点
刘某某上诉主张总承包管理费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审法院按2%计取偏低,应按3%计取较为公平;晖祥公司上诉主张该费用就是配合费,不应重复计取。业主将部分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主体发生交叉施工,或虽不发生交叉施工,但要求主体施工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资料整理等),业主应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承包管理费。配合费是总包单位为配合分配单位所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2002年定额中并无配合费的概念,配合费与总承包管理费在概念外延上一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部分分包工程的配合费计取比例,但晖祥公司向案外人分包的工程多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列分包工程,故应另行计取总承包管理费。在已经计取部分分包工程的配合费,另一部分工程系因刘某某不继续施工而由晖祥公司被动分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总承包管理费为357,319.05元而未按2%和4%的算术平均数3%计费更为合理,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
经审查,总承包管理费一般是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单位在将部分工程分包时,分包工程与主体工程发生交叉施工,或虽不发生交叉施工,但要求总承包单履行现场协调、竣工资料整理等总包责任,此时发包人应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一数额的总承包管理费。所谓配合费一般也是发生于发包人在将部分工程分包时,分包人的施工条件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配合费。从适用情形以及用途来看,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能否同时计取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建设工满工合同》虽然约定了配合费,但只涉及部分分包工程,晖祥公司实际分包的工程要多于合同所列分包项目,故原判决认定晖祥公司还应支付刘某某异第数额的总承包管理费,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至于计取标准,考虑到刘某某主张的施工配合费已经予以支持,而晖祥公司之所以分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与刘某某离开工地有一定关系,故原判决酌定按照2%的比例计取,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不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
评析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由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合费、总承包保管费组成。因此,总承包配合费并不当然等于总承包服条费,二者之间是包含关系。本案中,涉及部分分包工程,晖祥公司实际分包的工程要多于合同所列分包项目,对于合同所列分包工程之外的分包项目,视具体情况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风险提示
投标时,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人投标总价中。如招标人有最高投标限价,总承包服务费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33号民事裁定书。
配合费协议书
一、合同条款清晰化
1. 明确费用构成: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详细列出配合费的服务内容、计算方式(如固定总价或费率比例)、支付节点及调整机制。例如,可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各项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
2. 界定责任边界:采用清单式条款,详细列举总包需提供的服务,如脚手架使用、安全培训、资料归档等,避免笼统表述。同时,明确总包单位在安全监管、资料报审、垂直运输设备使用等方面的配合范围。
3. 约定变更机制:若工程范围或工期发生重大变化,双方需重新协商配合费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变更的具体流程和审批程序。
二、引入第三方评估
1. 对争议较大的费用标准,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总包实际成本(如人工、设备分摊、管理投入等),作为协商依据。第三方评估应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评估过程需透明、可追溯。
三、动态过程管理
1. 定期沟通机制:总包与分包方每月召开协调会,确认配合内容执行情况,留存书面记录。协调会应有明确的议程和记录人员,确保会议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证据链管理:对总包提供的配合服务(如场地移交、设备使用记录)进行签字确认,避免事后扯皮。所有记录应妥善保存,作为结算和争议解决的依据。
四、法律与仲裁途径
1. 若协商无果,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或行业惯例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重点围绕“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举证,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总包配合费的争议,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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