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抵押权人能行使代位权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伊然

一、预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预告登记抵押所具备的法律效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预告登记所彰显出的本质特性在于,使得被记载于其上的请求权得以具现为物权效应,这无疑赋予了这类请求权对于在其之后发生的与其内容相仿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备足以抵抗的地位;其次,预告登记虽然并不享有在债务清偿顺序上的优先性,但是它却着力于巩固针对第三方的抵御能力;最后,预告抵押登记的最终目的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当事人未来能够确实地享有抵押权。

二、抵押权人能行使代位权吗

当债权人具备充分权限时,方可可行使所谓的代位权。

在此,为了让各位读者更为深入地了解这一规定,特此详尽解读抵押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相关问题,包括涉及到的那些定义和法律依据等:首先,抵押权人的具体含义为,受有债务公权力保障的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逆承诺未清偿债务时,对抵押资产享有优先获取权益的一方;抵押权人实际则代表受到抵押担保的所有债权的债权人。

代位权的本质特性在于它属于实体法层面的一项权利,具有为强制执行提供必要前提的功能特性。

代位权是作为债权的一种效力表现形式,而非从属于债权本身的特殊权利。

再者,抵押权人得以行使代位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即因债务人为处理其自身的债权或者与其相关联的从权利问题而陷入拖延或无为状态,导致债权人无法有效实现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主体,行使对于相对人所享有的各项权益,但除非这些权益专门且仅归属于债务本人。

最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其到期的债权金额为准,债权人在实施代位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债务承担并支付。

三、抵押和保证是连带担保具体规定是什么

设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通常在同一道担保程序中,多项债务担保之间存在着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的情况。

这种情形下的抵押具有特定的连带责任性质,因为同时存在着既有抵押物又有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形式,这无疑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相当坚固的保障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若该抵押物系由债务人所提供,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直接主张优先处理此抵押物;其次,如果该抵押物并非由债务人提供而是由第三方提供,那么债权人便有权选择执行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当同一笔债权涉及到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应对物的担保之外的其他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选择放弃物的担保,那么保证人将在债权人放弃的权利范围内获得相应的免责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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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抵押和保证是连带担保具体规定是什么,抵押物和连带保证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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