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离婚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是首套吗
在浙江,离婚后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是否为首套房,需分情况来看。
若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共同拥有一套住房,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产,且此前夫妻双方未曾有过贷款购房记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再购房通常可认定为首套房。因为按照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名下无房且无贷款购房记录是重要考量因素。
若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有过贷款购房记录,即便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产,再购房时可能会被认定为二套房。因为银行等相关部门在认定时,不仅会考虑名下房产情况,还会查看贷款记录。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等因素,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有所调整和细化。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
二、苏州离婚房产证去掉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在苏州离婚后想要去掉房产证上的名字,需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办理相应手续:
若为协议离婚:
1. 准备材料。需携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证、双方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离婚协议书需明确房产归属,确保产权清晰。
2. 申请办理。双方共同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准备好的材料,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格,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3. 审核与登记。登记中心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房产除名手续,重新核发房产证。
若为诉讼离婚:
1. 准备生效法律文书。即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其中需对房产归属作出明确判定。
2. 携带材料申请。持生效法律文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产除名手续。
3. 完成变更登记。登记中心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予以办理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去掉相应名字。
三、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能分割吗
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能否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从性质上看,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以职工个人名义缴存,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离婚时可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除有特别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而住房公积金来源于职工的工资收入。
(二)分割方式。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数额及方式。若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进行判决。例如,可能会判决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根据公积金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价值确定。
(三)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公积金提取的限制条件等问题,影响分割的具体执行,需要遵循相关公积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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