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律师|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确认房屋所有权被驳回,以他人名义买房违反法律哪一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康黛婉

一、关键词

所有权确认纠纷,借名买房协议

二、裁判要旨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前提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实归属。

三、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2日,李女士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16万购买房屋一套。购房款及贷款均是史女士偿还,房屋也一直由史女士居住。因房产产权问题,现史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李女士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史女士支付款项属于补偿款,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史女士诉讼请求。

五、律师观点

洛阳房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史女士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属于借李女士名义购买房屋,但是未提供借名买房协议及其他证据证明陈述的内容,李女士对此予以否认。史女士所称的借名买房本身就是一种规避国家政策的行为,即使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仅是在彼此之间形成债权债务的合意,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影响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效力。史女士以“借名购房”为由,直接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不符合法律关于物权取得的相关规定。

律师支招: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建议购房人不要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即使以他人名义购买的,一定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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