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哪些情形下可以拆迁房屋?

拆迁安置 编辑:韦梓

一、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拆迁房屋?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事实上房屋拆迁纠纷可选择的解决方法非常多,除了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投诉之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所以为了避免您的合法利益受损可以在羽航法律科普网上找专业的律师处理拆迁纠纷。

三、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

可以找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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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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