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法院领导班子,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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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法院地址和邮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组织开展了2022-2023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结项评审工作。综合各课题组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的总体表现,经课题管理部门、指导部门和评审专家综合评议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评定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的《行政程序违法类案件的裁判研究》等8个课题研究报告为优秀课题研究成果,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科技大学课题组的《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法律适用典型案例刑法研究》等39个课题研究报告为合格课题研究成果。上述课题研究成果将以适当方式进行转化。


现将结项评审结果公布如下:


一、优秀课题研究成果


1.行政程序违法类案件的裁判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中国政法大学 陈锦波


2.养老诈骗犯罪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孙玲玲

北京师范大学 何挺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国家法官学院 郑未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丰


4.新型电信网络下游犯罪典型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湖南师范大学 赵冠男


5.健康保险合同纠纷司法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武汉大学 武亦文


6.内地与澳门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军


7.智慧司法背景下涉老民事审判司法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刘万成


8.数据流通私法规制司法案例比较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 姜颖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刘晓春


二、合格课题研究成果


1.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法律适用典型案例刑法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生吉

河北科技大学 吕哲


2.案例指导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适用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西南财经大学 刘磊


3.法治现代化路径司法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姚义堂

中国政法大学 施鹏鹏


4.基层人民法院在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司法创新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黄赋强


5.中华法系案例中的“和”文化溯源与转化适用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新忠

西南财经大学 马铁丰


6.中央苏区红色司法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孔坚


7.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飏

武汉大学 吴宇


8.行政协议确认判决适用与完善的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莹


9.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霞


10.再审无罪裁判及无罪申诉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胡仕浩


11.证券犯罪典型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薛春江


12.新型受贿犯罪司法疑难问题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董建中


13.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王宇展


14.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适用与防治对策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尹振国


15.制造“翻墙软件”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梁健


16.民法典见义勇为制度司法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北京大学 叶静漪


17.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案例比较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杨东霞


18.民法典视阈下民事习惯司法适用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西南政法大学 曹兴权


19.民法典视阈下民事习惯司法适用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李宁


20.民法典时代数据权益保护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浙江工商大学 王云霞


21.保障性住房建筑物区分所有纠纷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温州大学 任江


22.智慧司法背景下涉老民事审判司法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孙静


2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司法裁判标准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孙军


24.《民法典》担保制度新规则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 高圣平

北京金融法院 薛峰


25.涉反制裁民商事案例比较研究:推动反制裁“三部曲”从立法论到实践论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张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邓江源


26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标准的司法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利军

中国政法大学 陶乾


27.股权代持类纠纷案例实证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宿迁学院 项贤国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庄金奎


28.预重整法律制度司法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山东政法学院 种林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毅斌


29.股东出资责任纠纷类案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湖南大学 宋晓庆


30.股东出资责任纠纷类案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志增


31.涉人工智能新型案例司法裁判比较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冯娟


32.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问题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代秋影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文铎


33.执行分配规范化类案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磊

四川农业大学 颜勇


34.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问题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西南政法大学 唐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谢宝红


35.知识产权刑民交叉典型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许常海


36.中国法治故事的国际传播模式与路径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陈功


37.金融司法案例大数据研究应用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郑州大学 王玉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史昶伟


38.服务保障雄安新区大规模开发建设典型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张耘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苏号朋


39.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研究

研究单位及主持人:

中山大学 张亮




编辑:朱 琳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浙江省高级法院 电话


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在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面临各种风险。而有着拯救和出清两大功能的破产审判,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浙江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推动破产制度在新形势下更加充分地发挥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础性作用,持续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州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提质增效

破产审判“换挡加速”


2024年4月,浙江高院副院长蒋卫宇(前排右一)到富阳调研回访鼎升公司,了解企业重整成功后的经营情况。


2024年,浙江法院审结破产案件5109件,成功化解金融不良债权415亿元,释放土地0.98万亩,出清房产420.7万平方米,安置职工1.14万人。在破产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现状下,除了继续挖掘内部潜力外,推广适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成为选择。


玉环市第一家上市企业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是一家拥有30多年历史的缝纫机老牌企业,却在2023年因9亿余元的担保债务面临退市危机。


2023年7月,中捷资源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为避免退市,中捷资源必须在2023年12月29日前通过重整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净资产转负为正。留给企业的时间仅剩不到6个月。“破产重整案件本身周期就长,上市公司的重整流程更加复杂,我们需要与时间赛跑。”负责该案的台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钱为民表示。


为最大程度提高企业破产重整效率,台州中院通过前期预重整程序阶段充分沟通让双方达成“和解式”重整程序的共识,使得该案从受理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36天,不仅避免了企业因无法重整、资产为负而被退市,还保障了2万余名中小股东的投资权益。


快慢分道、繁简分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推广适用简易审理,极大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审判管理也很关键。


2024年,浙江高院创设的《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指引“一本账”》,从收结案情况、审理效率、审理质量、案件效果、府院协同、创新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日常工作等方面,理清破产领域各项重点工作,便于各级法院及时掌握辖区情况,全面激发破产审判工作的内生动力,促进破产制度功能发挥的生态构建。


与此同时,在数字化改革的浪潮中,提升数字化水平,也为破产审判注入了新动能。202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全国法院“一张网”的部署,浙江法院高标准建设的“破产智审”平台,成为全国法院“一张网”破产功能的基础模型,助推破产案件办理规范化、高效化。


与此同时,依托浙江省一体化数据资源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法院部署研发“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应用,实现市场监管、不动产、税务、机动车、社保、公积金等信息在全省范围内的“一网通查”,实现部分高频信息项的全省通查,让数据多跑路、管理人少跑腿,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便利化水平。


精准把脉

挽救企业“因案施策”


企业的挽救价值难以准确、及时进行识别,是很多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没能及时获得司法救治的根本原因。为破解这一难题,浙江法院上线“企业重组价值识别系统”,帮助仍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涅槃重生”,重振发展信心。


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4A级标准化行为企业”,曾荣获“中国年度十大品牌”“省级优秀企业”等称号。后因决策不当导致负债5.4亿元,无法正常经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重组服务团队提前介入,在对不动产、专利等资产进行初步评估的基础上,借助“企业重组价值识别系统”精准识别欧意公司的产品体系、生产能力及销售客户渠道等无形资产的运营价值,科学评估重组可行性,最终实现了企业纾困重生与债权高效清偿的双赢。


“破产污名化现象仍然存在,许多企业顾虑重重,不愿意主动申请重整,或因害怕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不敢申请重整,因此延误救治时间。”金华中院民四庭庭长黄玉强说,如果能精准识别、因案施策,充分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就能实现企业救治与债权及时清偿的多赢效果。


“对企业因案施策、对症下药,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同样是关键。”浙江高院民五庭庭长徐峻峰表示,浙江法院实行管理人队伍动态管理,常态化做好履职评价、履职检查等工作。


湖州中院法官回访重新装修后的哥伦波太湖城堡酒店。


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系湖州市最早一批外商独资企业之一,公司因名下酒店整体不动产资产对外抵押担保而陷入债务危机。为一揽子化解案涉矛盾纠纷,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破产企业、主要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等共同推荐的方式确定管理人,指导管理人厘清资产负债、引入优质投资人、积极协调各方权益,最终通过破产重整成功保障海外侨胞、债权人、酒店职工等合法权益的同时,充满欧洲文化风情和山水江南人文底蕴的综合性特色酒店也得以完整保留。事后,该外资企业向湖州中院及管理人致信感谢,充分肯定了法院及管理人的付出和对外商投资权益的保护。


2024年,依据《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浙江高院制定了第一批一级管理人名册,可在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破产案件中担任破产管理人。各中院配套制定了二、三级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可以在本地区范围内按照破产案件的类别担任破产管理人。


在浙江法院第六轮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中,浙江高院组织了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交叉检查。2024年,全省法院对管理人发放督办函61份。近3年来,关于管理人履职的投诉信访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年减少。


府院联动

社会问题“一揽子解”


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是以温州特色食品鸭舌为主要产品的浙江食品行业龙头企业。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企业陷入困境,累计负债约3.71亿元。


为依法挽救濒危企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可重整的不清算”理念,通过府院联动的预重整程序保障市场秩序,最终仅用时56天便推动该公司实现破产重整,化解债务4亿余元的同时,妥善安置企业员工近200人,保障了经销商、加盟商以及供应商等关联企业60余家正常经营,达到保企业、保产业和保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风力发电的企业。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产能低下无法盈利,先后有6笔债务进入执行,执行标的额达3000余万元,另有约9000万元债务尚未进入诉讼,总债务约1.2亿元。天台县人民法院组建执行、破产联合合议庭,通过府院联动+执破融合,高效衔接“预重整+重整”,成功挽救危困企业,保留特殊资质价值,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属地绿色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大量破产案件的成功重整证明:挽救困境企业是社会问题,仅靠法院一家远远不够。只有推动“府院联动”,凝聚合力、良性互动,才能让企业“破茧重生”,让衍生的社会问题一揽子化解。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为政府在破产程序中发挥应有作用明确了法律依据。


杭州市富阳区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查封破产企业杭州联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各地区也依托本级府院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完善破产审判外部工作环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经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若干措施》,从依法保障和便利管理人履职、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健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协调保障机制等7个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措施;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场监管局起草《关于进一步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实施意见》,拟解决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推进简易注销、变更登记等问题;


湖州法院依托市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立破产事务综合服务窗口,打造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破产公共服务平台,集约办理破产公共事务;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破产企业档案存放保管长效机制,2024年全市7个国家综合档案馆共接收21家破产企业档案,累计接收44家破产企业档案。


绍兴市“破产一件事”改革需求调研会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召开,共谋破产审判新思路、改革新举措。


下一步,浙江法院将加强对重要节点、关键环节的管控,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加强执破融合探索力度,优化府院联动机制运行,多措并举深化“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的先行优势,为浙江加快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破产司法力量。









延 伸 阅 读









创新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是国内最早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省份之一。早在2018年,温州、台州和丽水等地法院便开展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个债清理”)试点。近年来,浙江法院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推动浙江省人大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不断丰富个债清理工作的浙江经验,社会反响良好。


个债清理机制的有效实施建立在诚信审查机制基础上。试行七年,浙江法院已经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诚信审查机制,设置贯穿“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的个债清理诚信审查关卡,通过债务人申报、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接受债权人质询、公告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等多种途径,有效甄别债务人的诚信度。


浙江法院还积极探索数字化审查手段,多维度采集数据,建立债务人诚信评分识别模型、绘制“债务人诚信画像”,把好诚信审查“甄别关”,坚决打击利用个债清理逃废债的行为,对债务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及时终止个债清理程序并视情采取撤销“债务免除”、恢复强制执行乃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浙江法院还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破产与个债清理相结合,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体推动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为债务人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的个债清理工作。东阳市人民法院采用合并处置模式,一揽子解决浙江某企业及经营者债务合计8500余万元,合并提升债权清偿率10%以上,保留该企业首批“中华老字号”品牌和原经营团队。


在偿债方案上,浙江法院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意思自治,根据债务人履行能力和债权人类型,探索个性化债务清偿方案,赋予债权人选择清偿方案的权利。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债务人履行能力量化表》为基础分类处置个人债务;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件中采取开放式清偿方案,赋予债权人多种偿债方案的选择权。


在清偿形式上,浙江法院践行善意文明理念,因案施策灵活执行债务人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面对债务人名下车辆破旧难变现的问题,争取债权人支持将查封车辆发还债务人从事网约车服务,以网约车服务所得收益清偿债务,以“放车”实现“收款”效果。


据统计,2024年,浙江法院受理个债清理案件1975件、审结1662件,涉案债务人8074人、债务总额76.16亿元,400余名债务人通过个债清理重获经济“新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5版
记者:余建华丨通讯员:赵诣 茹玉 文/图
责任编辑:辛九慧|联系电话:(010)67550730|电子邮箱:fzk@rmfyb.cn
新媒体编辑:杨书培

浙江省高级法院 地址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姚建军:

“假维权”要规制,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从1985年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宗专利权纠纷开始至今,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之路已经走过了40年历程。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近年来,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假维权、借维权敛财的异化现象。如何看待与规制这类行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近日,人民法院报邀请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01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姚建军,就当前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出现的一些现象进行访谈,敬请关注。



记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科技进步。绝大部分知识产权维权行为,都很好地实现了这一目的。但近年来,在知识产权维权中,也出现了一种诱导对方侵权,然后起诉维权的现象,一般出现在商业化维权案件中,往往是针对一些小商户,即在小商户本无购买侵权商品的意愿时,通过赠送或请求少量进货试销的方式诱导商家购入,随后即有公证人员上门取证,再经过一段时间提起侵权诉讼。您怎么评价这类维权行为?该如何对这类行为加以规制?


姚建军:“犯意诱发型”侵权取证行为,不仅会导致道德风险,还会成为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工具。这类维权行为,多数被称为“商业维权行为”。商业维权中的“商业”,语义源于其逐利性,其特征在于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得的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者其获得知识产权目的不在于使用、创造社会价值,而在于起诉、索赔。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维权中间商形成产业链,通过商业化流水作业的维权机制,将到法院诉讼当成谋取商业利益的手段,基于权利人诱发产生的行为“陷阱取证”、工业软件领域“放水养鱼”等现象说明,追逐不正当利益是这些诉讼案件的共同表象,但其内在因素又千差万别,规制之策自然也应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敏锐发现‘一事两诉’‘批量诉讼’等所谓‘维权’案件,规范裁判尺度,做实类案同判,依法从根本上解决。”202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钟波提交了关于防范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打击敲诈勒索式维权的建议,并指出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三类最为恶劣的行径,包括权利滥用行为、程序滥用行为、虚假维权行为;建议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完善,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界定、认定标准、处罚措施以及救济程序,尽可能减少个案中认定的不确定因素。正如钟代表所言,规制“商业维权行为”方式的根本在于通过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界定这类行为的裁判标准,建立识别和预警机制,对同一权利人、专业机构代理同时对多主体取证的关联性案件,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存在故意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合理确定被告注意义务标准。对于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依法通过罚款、司法建议、约谈或依法驳回等方式进行有效规制;若权利人滥用诉权提起恶意诉讼的行为给经营者造成了实质损失,则经营者可以针对恶意诉讼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向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


记者: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违法的源头是制造商。但实践中,一些权利人并不针对源头生产商提起诉讼,而专门针对一些小商户(尤其是电商平台上的商户)大规模地起诉,您怎么看这类现象?


姚建军:权利人针对小商户进行大规模诉讼,应当区分权利人的诉讼行为是基于“清理市场,向上追溯”的维权策略,还是“放水养鱼,反复收割”的滥诉行为。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者在提供足以确认侵权商品来源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积极引导末端销售者采取合理方式对自身商品进行管理,避免成为侵权产品扩散的帮凶。对于后者,行为人被质疑存在以诉讼为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倾向,这是因为小商户以自然人居多,法律意识相对淡漠,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寻求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达成和解,付钱结束纠纷。这种情况下,即便权利人在每个案件中获赔数额不多,但累积起来却获利可观。对此,解决之道是提升小商户的知识产权意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正如您所言,这些销售商往往并非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而是侵权产品的流通环节之一。若不能深入追踪并有效打击实际的侵权产品制造商——即侵权行为的源头,案件数量将会持续增加,当事人将会承担高额诉讼成本,司法资源将会被浪费,甚至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常说,“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司法审判其实是利益平衡的过程。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和商业维权的法律边界,考验着法官的识别能力。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商(如小微主体)在货品采购时不签订合同、不留存票单证等,法院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在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中的举证责任,充分利用合法来源抗辩免赔机制建立避风港,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被控侵权商品制造商或被控侵权商品制造销售的实际控制人等,营造诚信诉讼的法律环境与市场环境,尤其对于批量维权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注重个案的“比例协调”,以及批量案件判赔额的“总量控制”。


记者:据报道,DeepSeek刚刚面世不久,就有一些企业与个人利用其名称“DeepSeek”和其鲸鱼图标,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今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布依法驳回了63件与DeepSeek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认为其具有明显“蹭热点”、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也指出,当前,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权利滥用行为,权利人以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工具,谋求远超越其专利权利本身范畴的超额利益甚至违法利益。请您谈一谈对这类权利滥用行为的看法?如何才能规制这类行为?


姚建军:权利滥用是一个讨论已久的话题,这种现象的发生和扩散根源在于利益驱使。一些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以不法手段获取知识产权,继而成为所谓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然后向他人主张权利索赔获利,知识产权维权已经异化为这些人牟利的工具。这种知识产权的获取和维权与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的真正通过创新和创意驱动经济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权利滥用的危害性。如在商标领域,你刚才提到的恶意抢注商标或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这些行为人被称为“商标贩子”,他们已将维权工具化,其行为严重冲击了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审理的“一品石案”就是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引发的案件,该案中“一品石”注册商标权人郑某某将本属他人之作品侵夺并申请注册商标后以合法行使权利之名,借诉讼之手向真正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并索要高额赔偿。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权利滥用行为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行为人滥用其固有权利,违背知识产权法创设知识产权之目的而行使的恶意诉讼。除此之外,还包括诸如知识产权人向有关机关投诉、向电商平台投诉等范畴。我们常说,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是有边界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例外,如何界定知识产权保护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边界,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一般而言,权利滥用表现为诉讼主张故意不真实、故意违背法律而请求权利保护或作防御、所提主张真实但其目的在于迟延扰乱诉讼。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由此使得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具有了可能。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认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核心要件在于确认该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取得该知识产权以及行使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不得不承认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多发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下打击权利滥用的规范缺失以及打击效果不彰息息相关。至今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针对知识产权滥用,以及对于知识产权滥用产生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建议:一要尽快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二要对以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或批量商业维权诉讼为手段,故意制造侵权行为再行主张损失的相关行为依法严格审查请求保护知识产权权利基础、“犯意诱发型”证据排除、知识产权诉讼是否属于恶意诉讼;三要对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主体及代理机构建立“黑名单”,依法以司法惩戒、行政处罚或吊销相应证照等方式予以打击。


记者: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的情形,其中包括了“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据报道,2025年4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共计29个主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公布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您怎么评价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的作用?


姚建军:守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也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法则。与守信对应的是失信,也即无诚信可言。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后提起诉讼等行为屡禁不止,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必须予以打击。基于此,浙江高院会同浙江市场监管局建立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明确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列严”建议,由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此举对鼓励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成为衡量营商环境指数的重要因素。发布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无疑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展示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对违法者进行了有效制约。这种多维度、多层次的治理模式,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有效促进了府院联动跨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和行政”双轨制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使违法者在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之外,还间接承受不法行为的信用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威慑效应,有助于打破“违法收益高、违法成本低”的恶性循环。三是将违法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其失信行为公之于众,直面社会舆论的检视,有助于增强社会监督,对其他潜在的知识产权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便于竞争者、合作方和消费者识别风险,减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形成尊重知识产权、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鼓励更多的创新创造。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制度建设,以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姚建军: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如何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明确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公示信息的认定和公示标准。二是建立与多部门共治格局相适应,与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特殊性相匹配的信用修复制度,将“点对点”的联络,形成“总对总”的常态化机制。三是督促和引导违法主体积极纠正自身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回归市场活动之中。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发布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记者:屠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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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李璇

浙江省高级法院最新任命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姚建军:

“假维权”要规制,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从1985年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宗专利权纠纷开始至今,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之路已经走过了40年历程。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近年来,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假维权、借维权敛财的异化现象。如何看待与规制这类行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近日,人民法院报邀请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01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姚建军,就当前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出现的一些现象进行访谈,敬请关注。



记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科技进步。绝大部分知识产权维权行为,都很好地实现了这一目的。但近年来,在知识产权维权中,也出现了一种诱导对方侵权,然后起诉维权的现象,一般出现在商业化维权案件中,往往是针对一些小商户,即在小商户本无购买侵权商品的意愿时,通过赠送或请求少量进货试销的方式诱导商家购入,随后即有公证人员上门取证,再经过一段时间提起侵权诉讼。您怎么评价这类维权行为?该如何对这类行为加以规制?


姚建军:“犯意诱发型”侵权取证行为,不仅会导致道德风险,还会成为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工具。这类维权行为,多数被称为“商业维权行为”。商业维权中的“商业”,语义源于其逐利性,其特征在于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得的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者其获得知识产权目的不在于使用、创造社会价值,而在于起诉、索赔。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维权中间商形成产业链,通过商业化流水作业的维权机制,将到法院诉讼当成谋取商业利益的手段,基于权利人诱发产生的行为“陷阱取证”、工业软件领域“放水养鱼”等现象说明,追逐不正当利益是这些诉讼案件的共同表象,但其内在因素又千差万别,规制之策自然也应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敏锐发现‘一事两诉’‘批量诉讼’等所谓‘维权’案件,规范裁判尺度,做实类案同判,依法从根本上解决。”202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钟波提交了关于防范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打击敲诈勒索式维权的建议,并指出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三类最为恶劣的行径,包括权利滥用行为、程序滥用行为、虚假维权行为;建议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完善,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界定、认定标准、处罚措施以及救济程序,尽可能减少个案中认定的不确定因素。正如钟代表所言,规制“商业维权行为”方式的根本在于通过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界定这类行为的裁判标准,建立识别和预警机制,对同一权利人、专业机构代理同时对多主体取证的关联性案件,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存在故意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合理确定被告注意义务标准。对于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依法通过罚款、司法建议、约谈或依法驳回等方式进行有效规制;若权利人滥用诉权提起恶意诉讼的行为给经营者造成了实质损失,则经营者可以针对恶意诉讼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向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


记者: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违法的源头是制造商。但实践中,一些权利人并不针对源头生产商提起诉讼,而专门针对一些小商户(尤其是电商平台上的商户)大规模地起诉,您怎么看这类现象?


姚建军:权利人针对小商户进行大规模诉讼,应当区分权利人的诉讼行为是基于“清理市场,向上追溯”的维权策略,还是“放水养鱼,反复收割”的滥诉行为。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者在提供足以确认侵权商品来源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积极引导末端销售者采取合理方式对自身商品进行管理,避免成为侵权产品扩散的帮凶。对于后者,行为人被质疑存在以诉讼为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倾向,这是因为小商户以自然人居多,法律意识相对淡漠,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寻求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达成和解,付钱结束纠纷。这种情况下,即便权利人在每个案件中获赔数额不多,但累积起来却获利可观。对此,解决之道是提升小商户的知识产权意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正如您所言,这些销售商往往并非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而是侵权产品的流通环节之一。若不能深入追踪并有效打击实际的侵权产品制造商——即侵权行为的源头,案件数量将会持续增加,当事人将会承担高额诉讼成本,司法资源将会被浪费,甚至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常说,“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司法审判其实是利益平衡的过程。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和商业维权的法律边界,考验着法官的识别能力。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商(如小微主体)在货品采购时不签订合同、不留存票单证等,法院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在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中的举证责任,充分利用合法来源抗辩免赔机制建立避风港,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被控侵权商品制造商或被控侵权商品制造销售的实际控制人等,营造诚信诉讼的法律环境与市场环境,尤其对于批量维权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注重个案的“比例协调”,以及批量案件判赔额的“总量控制”。


记者:据报道,DeepSeek刚刚面世不久,就有一些企业与个人利用其名称“DeepSeek”和其鲸鱼图标,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今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布依法驳回了63件与DeepSeek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认为其具有明显“蹭热点”、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也指出,当前,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权利滥用行为,权利人以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工具,谋求远超越其专利权利本身范畴的超额利益甚至违法利益。请您谈一谈对这类权利滥用行为的看法?如何才能规制这类行为?


姚建军:权利滥用是一个讨论已久的话题,这种现象的发生和扩散根源在于利益驱使。一些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以不法手段获取知识产权,继而成为所谓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然后向他人主张权利索赔获利,知识产权维权已经异化为这些人牟利的工具。这种知识产权的获取和维权与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的真正通过创新和创意驱动经济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权利滥用的危害性。如在商标领域,你刚才提到的恶意抢注商标或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这些行为人被称为“商标贩子”,他们已将维权工具化,其行为严重冲击了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审理的“一品石案”就是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引发的案件,该案中“一品石”注册商标权人郑某某将本属他人之作品侵夺并申请注册商标后以合法行使权利之名,借诉讼之手向真正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并索要高额赔偿。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权利滥用行为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行为人滥用其固有权利,违背知识产权法创设知识产权之目的而行使的恶意诉讼。除此之外,还包括诸如知识产权人向有关机关投诉、向电商平台投诉等范畴。我们常说,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是有边界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例外,如何界定知识产权保护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边界,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一般而言,权利滥用表现为诉讼主张故意不真实、故意违背法律而请求权利保护或作防御、所提主张真实但其目的在于迟延扰乱诉讼。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由此使得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具有了可能。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认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核心要件在于确认该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取得该知识产权以及行使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不得不承认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多发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下打击权利滥用的规范缺失以及打击效果不彰息息相关。至今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针对知识产权滥用,以及对于知识产权滥用产生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建议:一要尽快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二要对以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或批量商业维权诉讼为手段,故意制造侵权行为再行主张损失的相关行为依法严格审查请求保护知识产权权利基础、“犯意诱发型”证据排除、知识产权诉讼是否属于恶意诉讼;三要对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主体及代理机构建立“黑名单”,依法以司法惩戒、行政处罚或吊销相应证照等方式予以打击。


记者: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的情形,其中包括了“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据报道,2025年4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共计29个主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公布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您怎么评价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的作用?


姚建军:守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也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法则。与守信对应的是失信,也即无诚信可言。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后提起诉讼等行为屡禁不止,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必须予以打击。基于此,浙江高院会同浙江市场监管局建立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明确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列严”建议,由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此举对鼓励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成为衡量营商环境指数的重要因素。发布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无疑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展示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对违法者进行了有效制约。这种多维度、多层次的治理模式,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有效促进了府院联动跨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和行政”双轨制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使违法者在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之外,还间接承受不法行为的信用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威慑效应,有助于打破“违法收益高、违法成本低”的恶性循环。三是将违法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其失信行为公之于众,直面社会舆论的检视,有助于增强社会监督,对其他潜在的知识产权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便于竞争者、合作方和消费者识别风险,减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形成尊重知识产权、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鼓励更多的创新创造。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制度建设,以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姚建军: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如何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明确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公示信息的认定和公示标准。二是建立与多部门共治格局相适应,与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特殊性相匹配的信用修复制度,将“点对点”的联络,形成“总对总”的常态化机制。三是督促和引导违法主体积极纠正自身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回归市场活动之中。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发布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记者:屠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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