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届满是什么意思,届满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婉莉

期限届满是什么意思,届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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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是什么意思

现实生活中,届满的业委会,因为主客观原因,经常出现小区业委会届满不能按期换届选举,导致上届业委会超期履职,而超期履职的业委会是否适格,本案例,某省高院的判决应该说给了一个肯定的回答。

一、某物业公司对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

诉求: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诉称:1、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2、判令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与物业公司办理小区物业移交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为期三年,从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合同签订当日,业委会书面通知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前,做好与前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物业有关交接工作。交接当天,因前物业服务企业不愿退出 导致无法正常移交,此事实得到双方确认。

一审判决: :1、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2、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本案围绕“业委会的任期于2018年1月25日已届满”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进行了再审和二审。再审裁定,《业委会备案证明》载明业委会的任期于2018年1月25日已届满,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撤销原民事判决。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省高院的权威判决,认定届满的业委会,仍是法律上的适格主体。

二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省高院撤销一二审裁定。 认为,本案的审理涉及对两个重要问题的判断:一是业委会的权源(法律权利的起因和基础)及性质,二是业委会备案的性质及对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影响。

第一,从业委会的权源及性质看:首先,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业委会成员选任、更换、任期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均由业主以业主大会的形式共同决定。据此而言,业委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体现的是全体业主的整体意志,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 ,也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载体、手段、形式 ,故业委会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范畴,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包括作为原告起诉及作为被告应诉。其次,在全体业主未经法定程序更换业委会成员的情况下,即使业委会成员任期届满,但业委会这一载体、手段、形式仍然存在,且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权利义务纠纷解决这一目的看,业委会及成员的存续之法律效力仍应当予以认可,否则,不利于全体业主整体利益之维护 ,也不利于物业管理秩序稳定,势必违背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据此 ,不能仅以业委会任期届满为由,否定其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关于备案的性质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 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本案 原二审查明的事实,某业委会任期至2018年1月25日届满。但是,从 《物业管理条例》条文体系看,首先,该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 并未对未备案的情形予以规制,按通常理解,应当将《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中的备案理解为程序性要求,是业委会成立后便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措施,对业委会的合法性或成立不应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从另一个角度看,行政权通常具有主动性,而在《物业管理条例》未规定不备案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应当将行政主管部门单纯接受备案的行为,理解为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是行使权力的行为。由上逻辑,可以得出即使《业委会备案证明》载明业委会任期已届满,并不能当然认为业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结论。其次,从产权视角看,商品房销售、交付后,专属部分商品房、共用设施和设备部分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所有权核心权能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尊重所有权人基于整体利益而为的团体意思表示,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备案不应对业委会的成立及合法性产生影响。 据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某业委会的起诉,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

裁判要旨 1.业委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手段、形式、载体。因所有权核心权能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尊重所有权人基于整体利益而为的团体意思表示,即业委会不因任期届满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条中的备案为程序性要求,属行政主管部门单纯接受备案的行为,未备案对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

三、关注

1、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前3个月,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街道或乡镇派人牵头、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的换届选举。

2、新一届业委会选举成立前,原业委会仍然是法律上的适格主体,可以继续履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报备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程序性要求,属行政主管部门单纯接受备案的行为,未备案对于业委会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

4、业主应珍惜自己的权利,认真选好代表自己为自己服务的组织成员,不要糊里糊涂地走流程不入心地表决,然后又责备甚至是谩骂他们。作为业委会成员,不要辜负业主们对你们的信任,在金钱的糖衣炮弹面前失去人格,沦为吸食业主们血肉魔鬼的帮凶!

5、建立监督机制,排除外界干扰,确保业委会、物业公司尽心尽责为业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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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届满是什么意思

鉴于、引言条款相较于合同正文中的其他条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主要介绍鉴于、引言条款的常见样式,并提示注意该类条款起草和审查的要点。


1

鉴于、引言条款的含义


合同首部常见表述:


示例1:

鉴于:

1.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2.因××,甲乙双方拟以本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修订。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对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示例2:

甲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支付机构,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电子支付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示例3: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信守。


示例4: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广告发布事宜签订本合同。


为便于讨论,现将上述表述分为两类:


1.引言条款。即上面示例3、4的内容。有的书中也将“引言”叫作“前言”。


2.鉴于条款。即上面示例1、2。


其实,示例1、2的鉴于条款中的最后一句就是 “引言条款”。


2

鉴于条款的要点


1.鉴于条款是否像正式合同条款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与争议


(1)鉴于条款,最早来源于英文合同的“Recitals”,主要介绍合同的签约背景(background)。因此在涉外合同中常见,在一些国内的合同中也有使用。


我国法律并未对“鉴于条款”作出专门规定,实务中主要是指合同正文前面的一些引导陈述(但不包括标题、合同主体部分),有时可能名为引言、前言,更多是在前面加上“鉴于”二字。鉴于条款并非合同的必备条款,很多合同中并无鉴于条款。


(2)在国内的法律环境中,鉴于条款是否有如同合同正文一样的法律效力,目前尚无定论。


根据一般国际惯例,鉴于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官或仲裁员如果在认定鉴于条款是否有效力这一问题上遵循国际惯例,那么就有可能判定鉴于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1】。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认可鉴于条款效力的判例,如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某玥、韩某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例君:

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某玥、韩某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中【(2017)青民终33号】,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鑫公司)作为甲方与韩某玥、韩某兰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首部载明:“此鉴于甲方为森鑫会所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者,建设工程及建筑物已通过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的验收,乙方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经营管理的资金和能力,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的会所二楼和三楼场地及设施,从事经营性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载明该建设工程及建筑物已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验收的内容,森鑫公司理应向韩某玥、韩某兰交付能够保证达到正常交付条件的租赁物,即能满足韩某玥、韩某兰从事商业经营的需要,并应完成租赁物的一次消防验收,韩某玥、韩某兰负责室内装饰装修的二次消防验收,但至本案庭审时,森鑫公司尚未完成一次消防验收;韩某玥、韩某兰虽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备了二次装修设计方案,但对所承租的租赁物是否经一次消防验收合格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未与森鑫公司及时协调沟通,即进入室内装修使用租赁房屋,并且在未取得天骄KTV合法经营证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从而导致被文体局处罚、取缔,被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被消防部门罚款,并进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此,森鑫公司应负主要责任,韩某玥、韩某兰负次要责任,对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损失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


森鑫公司上诉称,《租赁合同》首部仅是鉴于条款或前言部分,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对合同缔约方无约束力。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所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特别是合同首部的约定是契约的总则,只有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实质内容的确定,才能形成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因此,合同首部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纲要,对合同缔约方均有约束力。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中【(2011)鲁民三终字第158号】,许可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与被许可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开头主要约定以下内容:“鉴于:(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指第xxx号‘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开头“鉴于”条款1明确界定了该合同标的,即第xxx号“三联”商标的使用权。条款2明确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郑百文公司的发展。郑百文公司无偿获得“三联”商标的使用权是基于三联集团对其控股和支持其发展的目的。同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也应基于三联集团对其控股。当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并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涉案合同中“鉴于”条款2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三联集团将其“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三联商社要求三联集团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其转让给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联商社上诉称,涉案合同的“鉴于”部分是对合同当事人身份、权利状况的客观性陈述,类似于前言、引言,是合同等应用文书写作的常用手法,并不是合同的附条件,对合同双方不构成实质性约束。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三联集团是否应当将涉案“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涉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鉴于”条款,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能否视为涉案合同的附条件。二审法院认定,应将“三联集团是郑百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视为涉案合同的附条件。现三联集团持有的股权被拍卖并丧失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地位,三联集团将其涉案“三联”商标转让给案外人并无不当,将“三联集团是郑百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视为涉案合同的附条件,更符合合同字面含义以及合同目的、背景,处理结果更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从仲裁与诉讼的角度讲,站在己方立场当然可尽量主张鉴于条款有效(或否定其效力),而且也有可能获得支持。但从合同起草与审查的角度,既然其效力存疑,则应该在合同尚未签署之前尽可能修订条款,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鉴于条款在合同解释及事实确认上可能起到辅助性作用,其作用表现在:


(1)用于解释合同目的


目的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解释合同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之目的,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之明确,以符合当事人之目的。目的类鉴于条款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有助于正确进行目的解释,探寻双方当事人最真实的意思表示。


而合同目的又与《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2】有关,也与《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确定可得利益损失”【3】有关。


(2)鉴于条款中载明的事实可起到确认事实的作用


鉴于条款常常用于陈述本协议之前各方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情况,作为事实陈述,这是有效的。其他关于事实方面的作用还体现在:


a.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鉴于条款中作了不实陈述,足以影响合同签订之基础,对方当事人可凭借此点主张受到欺诈,进而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b.鉴于条款中如果对标的物的物理属性、权属状况,特别是瑕疵方面有披露,则一般可视为有效的披露。


c.鉴于条款中叙述的背景事实可以成为合同情势变更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情况下鉴于条款所具有的是辅助性的、非直接性的作用,不同于一般合同正式条款。一般来说,鉴于条款用于确认背景事实是可以的,但是由于其本身内容有限,无法像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等条款一样发挥直接性、确定性作用。


3.鉴于条款的起草与审查


鉴于条款的起草与审查要点以“鉴于条款的法律效力存疑”作为主要出发点。合同起草与审查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双方日后发生争议,因此,不宜用“效力存疑的鉴于条款”来表述重要的权利义务。具体来说,鉴于条款的起草与审查要点包括:


(1)不宜在鉴于条款中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尤其是重要的权利义务条款。


这里所指的“具体权利义务条款”,除了指各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条款之外,还包括陈述与保证、先决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目的(特别是具体应用场景)、合同标的等。如果鉴于条款中有上述内容,则应当挪入合同正文之中,或者在合同正文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约定。


如果鉴于条款中有当事人对重要事实的披露,对合同权利义务有影响,则应当把该内容放到合同正文中(可作为陈述与保证条款)。


虽然鉴于条款可用于解释合同目的、背景,但是这一作用是间接的、不确定的。如果合同目的(或标的使用场景、要求)有特殊性,则应该直接在合同正文中专门列明(强调交货期限、使用场景等)。如果涉及合同解除、可得利益赔偿,则应设法明确规定解除条件、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与计算,不应当仅靠鉴于条款的描述。


鉴于条款中也可能对标的进行描述,但如果是对标的的重要性能、权属、瑕疵等披露,则应该移到合同正文的标的条款中进行专门说明。


例如下列鉴于条款:

鉴于:

1.甲方是××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基于××及相关规划文件,拥有出租该高速公路沿线加油站站点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限。

2.乙方是一家拥有成品油零售资质的企业,愿意承租××高速公路全线沿线的加油站站点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加油站,甲方同意将该高速公路全线的加油站站点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

就相关加油站站点租赁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


应注意到上述条款中的1、2点都非常重要。从乙方的立场,鉴于条款可以不作修改。但是,针对第1点,应该在合同正文中以“甲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专门列明“甲方确认持有批文、拥有出租的合法权限”,还应考虑加上甲方陈述不实的违约责任。针对第2点,则应该在租赁范围、违约责任等条款中专门列明租赁的是“全线”的加油站站点,还应考虑约定清楚加油站的站点位置与数量、甲方不得再出租给其他第三方等。


实际上,从合同起草与审查的角度,为避免争议,完全可以“视鉴于条款为无效”。也就是说,凡是重要的内容,都应在合同正文条款中予以体现。


(2)除非有特别的背景需要交代,合同可不设置鉴于条款;即使有鉴于条款,从合同结构的角度,内容也宜简略。


一般来讲,这种情形下的鉴于条款是比较必要的:本协议签署时,双方在之前或同时已经签署其他与本协议有一定关系的文件,需要在本协议前面予以说明。例如,签署抵押合同时,在鉴于条款中说明一下主合同的情况。但即使是这种情形,也完全可以将此内容放在合同正文之中。


鉴于条款中也不宜放入专门的定义与解释条款,这会使鉴于条款显得过分冗长。当然,类似于“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下称原合同)”这样的简称是可以的。


3

关于引言条款


1.引言条款的构成


如果进一步拆分,可以发现,实务中的引言条款大致有4个部分:


引言条款的构成


上述是引言条款最复杂的构成(除了没有“鉴于”部分以外)。实际上,引言条款可以很简单,例如: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


按本文推荐的体例,签约时间与签约地点不放在引言部分。


2.引言条款多数情况下是一句套话,只需简单的一两句话即可


合同如果没有引言,标题、合同主体之后直接就是合同正文条款,并不会影响权利义务,只是显得不太规范和完整,有引言更为合适。


如果是比较详细规范的合同,则引言条款也可以相应详细一些。


3.如果有“针对事项”,则应当简练而准确


“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事宜”,不如“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咨询服务事宜”,以免当事人还要在此处专门填写项目信息(合同正文中会有项目信息)。


4.有的合同会直接将引言作为合同第一条


但按照本文推荐的体例(也是一般通用做法),应将引言条款放在合同正式条款之前。


5.引言中可以不写法律依据,如果有,应与合同适用的法律相符


多数情况下,引言中写“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规”即可,或者不写法律依据。


对于一般非涉外合同来说,是否写明法律依据不会直接影响法律适用。法院与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类型、权利义务主动适用相关法规。


少数情况下有一些特殊注意事项:


(1)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反过来讲,如果双方确认不是劳动关系,则应避免“依据《劳动法》”或“依据《劳动合同法》”,而应该写“依据《民法典》”。


(2)当事人拟回避该合同适用某些法律时,法律依据中就不要列这些法律。当然,如果实质上属于该法律调整的范围,即使不列明,也不可排除适用。


例如,“影视剧品牌植入”并未明确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当事人也不愿意适用《广告法》,那在合同首部就不宜出现“双方根据《民法典》《广告法》”的表述,否则会带来法律风险,应当去掉“《广告法》”或其他相关广告法规。


文中注释及说明:

【1】吕立山、江宪胜:《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能》,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2】《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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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童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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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届满是什么意思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我国历法有两种计算方式,分别是公历和农历。公历是国际通用的历法,与农历相比,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例如公历2020年有个闰四月(公历5月23日,农历闰四月初一)。如果按照农历算,会多出一个月来。故不加以规定,则会导致民事法律期间的紊乱。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例如:张三欠李四款额,约定2017年3月1日还款,那么诉讼时效起算日应该为2017年3月2日。民法典里没有规定按小时计算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话,那意思自治,想怎么算就怎么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例如,分号前面的半句,以还款期限为例,2020年8月10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那么归还日期为9月10日(即到期月的对应日)。分号后面的半句,张三于2016年2月29日向李四借款,约定三年之后归还,即2019年2月29日(但2019年2月没有29日,既没有对应的日,那么只能算到2019年2月28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一款,以诉讼时效为例,张三欠李四一笔款额约定2017年10月2日归还,那么诉讼时效于2020年10月2日届满,但10月2日为法定节假日,那么延长到10月8日(即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

第二款,A(卖)B(买)两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要求12月1日送货上门,原则上12月1日二十四时前交付。但B公司18点员工下班停止营业,那么18点之前交货更为适宜。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规定和约定的,应当按照200~203条所规定的方式计算。例如民法典197条关于诉讼时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时无法约定。没有规定的仍然可以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典”】

居住权 消灭

由于居住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生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也会消灭。居住权消灭的主要情形有哪些呢?本期就带您一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条文释义】

居住权消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居住权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例如,住宅所有权人给未成年人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约定居住权至居住权人成年时消灭,作出如此约定的,居住权人成年时,居住权即消灭。再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居住权消灭,作出如此约定的,约定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因期限届满消灭的,居住权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根据本条的规定,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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