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案例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例,原告某物业公司诉称,原告是西城区某楼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该物业7单元601号房屋的产权单位。该武汉合同案中被告电信公司至今未交纳2010年至2013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这期间的物业费。
该武汉合同案中被告电信公司持有不同意见。第一,被告不是涉诉物业的业主,没有交费义务。涉诉物业房屋的原产权人是某中心,该中心撤并后,该物业并入被告。在601室并入被告前,已由原产权人通过房改售房给郑某并已发放产权证。被告不是业主也不是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该物业服务费。第二,601室的物业服务费应当由业主和实际使用人郑某交纳,601室物业一直由郑某实际居住、使用,应当由郑某个人承担。该武汉合同案中在其居住使用期间,物业服务费一直由其个人交纳的。
该武汉合同案审理依据及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0日, 郑某与某中心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某中心将座落在某楼7门601号单元房出售给郑某。原告某物业公司为该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电信公司未交纳过上述房屋物业服务费。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该武汉合同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其在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之中,应该按约履行交纳义务。西城区某楼7门601号房屋所有权人并非本案被告,且房屋出售单位亦非被告,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负有给付该套房屋物业服务费义务。该武汉合同案中对于原告要求给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和利息的一个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所以法院认定不予支持。
本武汉合同案提示:在诉讼中应当明确对方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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