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你是公房的“同住人”吗,公房和普通住宅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梦

一、同住人如何认定

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号文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l时间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

l户口: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处

l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根据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

l其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

l他处有房:多数意见认为,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主要包括

① 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② 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③ 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④ 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单位的补贴购买的商品房

⑤ 公房被动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即便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

⑥ 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且达到标准的

⑦ 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总之,带有“福利”性质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他处有房”。

二、简单列举常见情况,

甲从出生即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其户籍也在被征收房屋内,但其婚后已不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在他处也已获得过福利分房,故不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

乙及其孩子因结婚以及出生将户籍报入被征收房屋,并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

丙未实际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过,且也无特殊情况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因此他处无住房,仍不能视作同住人。

丁因被征收房屋居住不便,遂在外租房居住,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根据相关政策的解释口径,也应属于同住人,

戊是未成年人,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但其并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因其未成年,其居住问题应跟随父母,故戊也不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

己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是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内,但因结婚而在该房屋已居住多年,其在他处虽被安置XX房屋,但来源于其父亲名下私房拆迁,并非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不属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且从私房拆迁协议看,安置面积和原被拆房屋面积相当,并未体现因安置人数而增加安置面积,己仍视为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

庚在结婚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解决了居住困难。后离婚,户口回迁到拆迁房屋居住,但不能因此否认曾经享受福利分房的事实,故庚不构成同住人。

(以上列举可均来源于上海法院的相关判例(2014)长民三(民)重字第3号、

(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514号,(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2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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