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住人如何认定
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号文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l时间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
l户口: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处
l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根据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
l其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
l他处有房:多数意见认为,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主要包括
① 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② 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③ 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④ 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单位的补贴购买的商品房
⑤ 公房被动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即便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
⑥ 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且达到标准的
⑦ 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总之,带有“福利”性质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他处有房”。
二、简单列举常见情况,
甲从出生即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其户籍也在被征收房屋内,但其婚后已不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在他处也已获得过福利分房,故不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
乙及其孩子因结婚以及出生将户籍报入被征收房屋,并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
丙未实际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过,且也无特殊情况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因此他处无住房,仍不能视作同住人。
丁因被征收房屋居住不便,遂在外租房居住,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根据相关政策的解释口径,也应属于同住人,
戊是未成年人,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但其并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因其未成年,其居住问题应跟随父母,故戊也不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
己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是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内,但因结婚而在该房屋已居住多年,其在他处虽被安置XX房屋,但来源于其父亲名下私房拆迁,并非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不属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且从私房拆迁协议看,安置面积和原被拆房屋面积相当,并未体现因安置人数而增加安置面积,己仍视为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
庚在结婚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解决了居住困难。后离婚,户口回迁到拆迁房屋居住,但不能因此否认曾经享受福利分房的事实,故庚不构成同住人。
(以上列举可均来源于上海法院的相关判例(2014)长民三(民)重字第3号、
(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514号,(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2498号)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公房同住人的认定
●公房同住人享有的权益
●公房同住人一定要在户口上吗
●公房同住人的居住权
●公房和普通住宅的区别
●公房共居人如何认定
●公房谁都可以住吗
●公房啥意思
●公房同住人享有的权益
●公房是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