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诈骗案的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都会问当事人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诈骗,部分律师认为这种问法是侦查人员在引导当事人“自证其罪”,因此即便当事人对此类问题给出肯定回复,此等回复也应当因违法而被排除。
那么我们首先就要问了,这种“你觉得你是诈骗吗”之类的问题究竟是否能算是“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或这部分问答是否能视为“非法证据”?目前,我国关于“排非”问题最主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第一条载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那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觉得你是诈骗吗”这类问题明显不能算是刑讯逼供,也不能算威胁和欺骗。但是否属于“引诱”,其实是有争议的。部分人认为,侦查人员只是单纯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当事人可以回答“是”也可以回答“否”,所以只要该份笔录其他地方没有明显有诱导的情况,这类问题就不能视为是对当事人的“引诱”。另有部分人认为,侦查人员本身是具备入罪立场的,因此,在侦查人员提出这一问题的时候,无论是侦查人员自己还是当事人,都会明显地感受到侦查人员期待的回复是“是”,而当事人也难以避免受到讯问时的紧张氛围的影响,从而更容易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因此这类问题应当被认定为“引诱”,所得出的该部分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类情况,如果具体分析,其实会发现对于辩方而言属于比较棘手但又很难反对的情形。一是这类问题不具备明显的“强迫性”,也经常不具备可被证实的“引诱性”;二是目前还没有直接的规定禁止侦查人员如此讯问;三是上述《规定》中第一条除了上文中提到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之外,其实还有一句,那就是“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虽然辩方经常认为这部分规定是对辩方有利的,但这句话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同样是有利的,因为如果有客观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那么这些承认自己系犯罪的供述的存在就是有印证的、非常合理的;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相关犯罪事实存在,那么单纯的一个“问答”也起不了什么作用,也“伤害”不了当事人,因此只要侦查人员不仅仅以口供来认定某人的罪行,这个“问答”难以称为违法。须知虽然法律不强迫他人自证其罪,法律也不禁止任何人认罪。当然,实践中,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一定是在逐步提高的,有时即便是看起来非常简单的问题,可能也会有很多“上下文”,有些“上下文”甚至没有案卷记载,但这是另一个问题,囿于篇幅,本文暂且不讨论这个问题。侦查人员为什么会这样问?这样问对于侦查而言有什么作用?侦查人员似乎比较经常这样问,尤其是在第一次讯问时或呈捕前。在第一次讯问时这样问,如果当事人回答说“是”,一方面可以侧面印证立案、拘留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可以顺着这个话题继续展开,讯问到更多案件细节。而在呈捕前这样问,一方面是为写提请逮捕的文书做准备,用最简单、明显的方式分清当事人是否已经“认罪”,印证、佐证文书观点;另一方面,对于大部分案件(除了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或有特殊情况的案件)而言,可以展示给检察官一个非常直接的“关键词”,理论上加大当事人被批捕的概率,方便当事人被批捕后的侦查。对于当事人而言,首先应当清楚的是,无论当事人回答的是“是”,还是“否”,其实都不能直接地影响案件的认定。因为当事人往往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并非刑案中的“裁判者”,本身就不具备作出法律判断的真实能力与资格,所以他们对于这类问题的回复最多只能构成证据中的“一部分”,不能决定或完全决定案件的走向。假设案件本身物证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某犯罪行为,那么当事人要否认自己是“诈骗”,很可能也是徒劳无功;假设案件本身证据不充分,那么即便当事人承认了自己是“诈骗”,也不能就以此定性,理论上,侦查人员仍然要进一步收集客观证据来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那么案件仍很有可能不会尽快移送而是仍然要用尽办案期限。那么就这个问题而言,当事人无论回答“是”还是“否”,可想而知都基本不会对自己有什么帮助。一是假设该案的证据已经十分充分,当事人自己回答说“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说是增加了自己“有罪”的砝码。因此这类情况,当事人的“是”只对已经确定要做认罪认罚的当事人而言相对比较有利。二是假设该案的证据(包括证明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的证据)已经很充分,当事人自己回答说“不是”,那么这种回复除了让侦查人员觉得当事人“不老实”之外,也没有其他任何作用。三是假设该案的证据并不十分充分,当事人回答“是”,这就等于当事人自己以某种形式,就侦查人员证实犯罪事实一事实际地赋予了减轻证明压力的效果,至少,侦查人员就论证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的压力会实际减轻。四是假设该案的证据并不十分充分,当事人回答“不是”或“不清楚”,这就等于当事人尚未认罪,一方面,侦查人员可能会加大讯问等侦查力度;另一方面,这类情况如果呈捕前侦查人员仍未能搜集到足够证据,则当事人仍有较大出罪空间。可以说,如果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回答“是”或“否”,应当取决于其对案件证据情况和案件走向的正确判断。因此,就辩护而言,对于这类问题,当事人必须进行审慎思考。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侦查阶段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是看不到案卷的,因此,辩方对案件情况的判断,几乎完全取决于律师的专业能力,尤其是法律经验以及推断能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不仅很多当事人会混淆“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两个概念,个别“侦查人员”也是。而当事人囿于个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能给出的最多是一个“事实判断”,尚未能达到“法律判断”的程度,甚至有时是“有缺陷”的“事实判断”,因此,个别侦查人员如果在客观证据不足的前提下,仅仅以当事人对“关键问题”的“简单回复”为依据来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进而作出认定,也容易触发风险。话越少,事越大。“Yes or No”,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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