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地公司向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以公司名下的几辆商务车作抵押。进入旅游旺季,大地公司告知小贷公司要将商务车卖掉,更换一辆大型客车。小贷公司解释:你们的商务车是作为贷款的抵押,不能随意卖商务车,出了事你们要承担责任。那么,抵押人能把抵押物卖掉吗?
在大地公司与小贷公司没有关于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有关约定的情况下,大地公司有权出售作为抵押财产的商务车。虽然抵押财产已被转让,但是小贷公司所享有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律师评析
《民法典》实施前,《物权法》(已失效)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担保法》(已失效)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更改了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由“经抵押权人同意”变为“通知抵押权人”。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后,如无特殊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此项修改使抵押财产的流通更为便捷,但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其权益保护可能并不如原规定周全。在本案中,大地公司将出售抵押物商务车的情况告知了小贷公司,虽小贷公司不同意,但大地公司仍有权出售商务车。如果小贷公司能够证明出售商务车可能损害自己的抵押权,其可以请求大地公司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自己提前清偿。
律师提示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作出关于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有关约定。在未经约定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应当密切关注抵押财产现状,当出现转让过程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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