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走的出资,抽不走责任,抽逃出资是否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博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缴纳出资后又通过非法途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抽回其已经实缴的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首先,股东与公司属于各自独立的主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到位以后,该资金则属于公司的财产。

其次,抽逃出资的行为虽然被法律明令禁止,但是在实务中不乏股东为实现个人私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有限责任,频频上演抽逃出资的戏码。

最后,此举不仅严重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股东最终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都可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行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被查实的,可由公司的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会被处以刑事处罚。

为了降低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企业家作为股东时应当采取怎样的防范措施呢?

第一、股东应注意减少或者避免无偿使用公司的借款,且从公司借的款项要尽快偿还,不然有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第二、在股东和公司之间频繁调度资金危险大,特别是要减少或者避免使用“往来款”的名义在公司和股东之间频繁地调度资金。

第三、尽可能地遵守公司合规性要求,减少或者避免在未经决策程序、未完善减资手续或未完善相关借款合同的前提下随意动用公司的资金。

无论是出于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亦或其他商业目的,从公司任意支取资金额的行为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法律风险大,企业家应当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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