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定远市的陈女士与王先生结婚31年并育有一女。陈女士却在偶然间发现从事劳务包工的丈夫在工地上于8年前就已于张雅雅(化名)有出轨行为,并赠与第三者张雅雅钱款等合计520万元。陈女士将张雅雅及丈夫诉至法院,请求判定丈夫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钱款。
定远市的陈女士与王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王宝宝。据了解,自2008年起王先生便与张雅雅(化名)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陈女士发现王先生曾多次赠与张雅雅钱款,累计起来是520万元。陈女士认为,该款项属于自己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向张雅雅转款行为侵害了作为妻子的财产权利,认为该赠与属于无效行为,张雅雅需将此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钱款全部返还给陈女士。
王先生承认与张雅雅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婚外育有一子的事实。与张雅雅交往期间,除向张雅雅赠与钱款外,还曾为其购买房屋和车辆。
张雅雅则称自己是受害者,也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却总是被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目前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应该退还。她还称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现已十岁,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用等,认为其妻子陈女士的返还要求,未构成事实与法律依据。
定远市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至2020年,王先生共计向张雅雅转款147万余元;此外,又于2012年拿取现金87万元、2013年为张雅雅购买小汽车一台,价值80万元、2014年取走现金65万元为张雅雅购买房屋两套。交往以来为其投入共计5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张雅雅保持情人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的行为则是侵犯了陈女士的财产权益。
对于张雅雅提出孩子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法院表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张雅雅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
最终,法院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张雅雅返还李女士人民币520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通过生产、经营、投资获得的收益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法定理由时无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关于实务案件的处理,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的相关证据,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婚姻中,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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