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之痒」似乎一直是婚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考验之一。昨天看到一个新闻,大概如下:
叶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年,丈夫近日打着各种幌子不回家,感情逐渐破裂,于是叶女士决定离婚。
丈夫朋友对丈夫的戏称是“外面彩旗飘飘,家里红旗不倒”。
身边的朋友也建议她雇位私家侦探调查丈夫,但光是处理繁忙的工作与照顾孩子的生活就已经让叶女士筋疲力尽。
所以她觉得只要离婚时能保证孩子的利益,两人还是尽可能做到好聚好散。
叶女士决定离婚后,她与丈夫经过几番协商,其他事情都已敲定。
此前,叶女士的大姨通过公证遗嘱表明自己的房产由她继承。大姨生前无儿无女,多由她照料,两人情同母女。
现如今,叶女士的丈夫声称他也照顾了叶女士的大姨,也将她视为自己的母亲,且该房屋是在叶女士婚后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理应分得一半,如果接受协商,他可以只要三分之一。
最终法官判决,叶女士大姨公证遗嘱表明自己的房产由她继承,证明其属于叶女士的个人财产,其丈夫是无权分割的。
这样的事情也曾经发生在我们的当事人身上,不信看看下面这个故事。
故事里,当事人因为有父亲的遗嘱,她丈夫是无法分割岳父留给女儿的遗产。
无独有偶,易轶律师曾经解读过一个类似的案例,案例中的丈夫想要分妻子父母的遗产,最后还真的分到了,这又是为什么?可以看看下面这个故事!
从新闻案例和我们做过的案例来看:立遗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感情不再是婚姻的基础,那么贪婪就是人的本性。
上述三个故事里,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都要求分割对方继承的房产,首先该房产是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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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这里有一个除外条件,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在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就属于共同财产,对于这笔财产,配偶才有权继承。
所以新闻中的这套房与当事人的丈夫毫无关系。
这个世上从来都没有不劳而获的财富,更何况房产?案例中的大姨生前无儿无女,其在生前做了公证遗嘱,将遗产明确给予了叶女士,才避免了一场意外。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在金钱面前,很多人真的是可以不留情分。
我们常说离婚见人性,现实也证明确实是这样的。当一个人在离婚的时候想为自己争取利益没有错,但前提是合法合理;自己有错还想多分财产,那就在事实的基础上看看你真正能得到什么吧。
看完这两个故事,你有什么感悟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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