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行政复议单位与个人区别
工伤行政复议中单位与个人存在以下区别:
(一)主体身份方面
1. 单位作为被复议对象时,往往是因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例如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被认定为工伤了,或者认为认定的工伤等级过高影响其经济利益等。
2. 个人申请复议则多是因为个人觉得自己应被认定为工伤却未被认定,或者认定的工伤待遇不合理,如伤残补助金计算过低等情况。
(二)举证能力方面
1. 单位通常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和组织资源,能够更方便地收集证据,例如可以利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文件、工作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来支持其复议主张。
2. 个人相对而言举证能力较弱,但可以通过工友证言、工作中的通信记录、就医相关的诊断证明等进行举证。
(三)复议诉求方面
1. 单位的复议诉求可能更多围绕着否定工伤认定或者降低工伤赔偿责任等。
2. 个人的复议诉求主要是争取工伤认定以及提高工伤待遇赔偿标准等。
二、工伤还未认定转院有影响吗
一般情况下,工伤未认定转院可能存在一定影响。
如果转院是合理必要的,例如当前医院不具备进一步治疗的条件,需要转至更专业的医院以获得更好的救治,这种情况下只要遵循合理的转院程序,影响可能较小。首先,应尽量取得原治疗医院的转院建议并妥善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包括病情诊断、目前治疗情况等。其次,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转院事宜,让用人单位知晓情况并参与到后续处理过程中。如果转院没有合理依据,可能会导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一些费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影响后续工伤认定后的费用报销等问题。比如自行转院到与工伤治疗无关的医院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报销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时可能遭遇阻碍。
三、工伤行政复议多久
工伤行政复议的时间规定如下:
(一)受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所以,工伤行政复议从受理到作出决定,一般是六十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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