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中的财产分割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李某与余某判决离婚,现余某为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同时查明,李某与武汉甲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李某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为170万元,首付款50万元,其余购房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同时,李某以1万元购买车位使用权。该武汉合同中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现由李某居住使用。李某作为借款方与贷款方武汉乙银行、保证人武汉甲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款12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李某每月归还贷款本息。另查明,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目前该武汉合同及车位使用权价值合计400万元,其中房屋价款为370万元,车位使用权价值30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该武汉合同中房产系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产权明确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余某要求处分该武汉合同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及相应车位的使用权,该院予以支持。现案涉房屋由李某居住所用,且相应的银行贷款合同及每月还款义务亦由李某签订并处理,从方便双方生产生活的角度来说,由李某享有案涉合同项下的权益及车位使用权并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支付余某折价款,较为合情合理。
1、本武汉合同案中关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是赠予一方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的认定具有现实操作性,本案中诉争房产尚未登记,而预告登记询问笔录中双方均明确为共同共有,因此法院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武汉合同案中关于财产分割的事宜,房产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财产分割时,所余贷款本金以及已经发生的贷款利息当属夫妻共同债务。财产分割以后,因房屋产权及贷款本金已经作出处置,后续发生的贷款利息则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关于首付款中来源于夫妻一方父母的赠予,法院可以在分配相关权益时有所倾斜,这样是更好的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武汉合同律师:
1、在首付款缴纳中,夫妻一方的父母应当在转账及相关权益转移中备注或说明是对单方赠予还是夫妻双方的赠予,以免后续产生不利后果。
2、在离婚后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到房产的实际价值及已还贷款及利息金额的计算时间,房贷利息在房产分割后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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