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中的房产赠与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中老侯、小侯系父子关系。张某、小侯于2012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候某。2017年8月,张某、小侯同建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17年9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建业公司为张某、小侯出具收据多份,显示收到二人交来房款676805元。其中,张某转账支付 27026元,老侯转账支付649779元。2017年12月,张某、小侯协议离婚,女儿由张某抚养、案涉房产归张某所有。老侯诉请撤销对张某、小侯的房产赠与并返还房产或者给付折价款649779元。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补偿老侯25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老侯为张某、小侯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系金钱赠与还是房屋赠与?老侯起诉解除赠与合同时该武汉合同房产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老侯对张某、小侯赠与房产权利是否已发生转移?
1.本武汉合同案中,张某与小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侯为二人购置房屋出资,赠与资金,而不是房屋。老侯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给建业公司,出资行为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约定买受人系张某、小侯,并已办理备案登记。该武汉合同过户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只是时间程序问题,属于权利的自然过渡,故该武汉合同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由张某、小侯共同所有。《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张某所有,该约定与婚生女候某的抚养及其他约定紧密相连,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对张某、小侯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不可撤销条款,张某具有该武汉合同完全所有权。
2.该武汉合同至今从未登记在老侯名下,老侯始终未取得该武汉合同的所有权,更无法转移登记给受赠人。因此,老侯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房屋或折价返还,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3.结合本武汉合同案实际情况,老侯将大额财产倾囊而出为张某、小侯购置房产,其目的在于家庭和睦。该武汉合同购置后不久,即发生张某、小侯离婚行为,本武汉合同案纠纷与小侯、张某离婚事实存在密切关系。老侯在为张某、小侯购置案涉房产之后,经济能力大幅下降,影响以后正常生活。法院酌定由张某补偿老侯25万元正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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