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有哪些规定,土地分配问题,老人去世,如何分配空出的土地

拆迁安置 编辑:赵霖

一、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有哪些规定

地役权在集体土地上的期限规定如下:

1.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从属于其他用益物权的权利,其期限不能超过主权利的期限,以确保地役权与主权利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 当事人未约定地役权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的期限由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一般为 20 年,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 地役权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协商续期。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地役权可以继续存在;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地役权将自动终止。

总之,地役权在集体土地上的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地役权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地役权的期限一般为 20 年,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协商续期。

二、土地分配问题,老人去世,如何分配空出的土地

老人去世后,空出的土地分配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 若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且由家庭成员共同承包,在承包期内,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该土地,通常按照家庭内部的协商约定进行分配,如子女平均分配等。2. 若土地是国有土地,一般按照遗嘱来分配,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无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各继承人之间可协商分配方式。3. 同时,还需考虑当地的土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分配过程合法合规。总之,要综合各种因素,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处理空出土地的分配问题。

三、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什么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应当按照其批准的用途进行使用,若擅自改变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可能会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此项规定旨在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避免土地闲置浪费。

3. 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拒不改正的。城市规划是对土地利用的重要指导,违反规划使用土地将对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会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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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什么,无偿收回土地是否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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