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彭某在长沙某工厂上班期间,被操作的机器伤到了手,造成了九级的伤残,彭某非常痛苦,因为带给身体的伤害很大。公司给彭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但是在彭某停工留薪期间认为彭某没有工作,并且对于之前落下的工作对于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于是不给彭某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彭某非常气愤,因为工资也没有了,自己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而自己受伤都是因为工作。彭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于是向长沙劳动仲裁纠纷律师进行了相关的咨询
我们都知道职工发生工伤,有一个“停工留薪期”即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限。现实的情况是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只会给员工发放基本工资,这种做法合法吗?答案是不合法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那么问题来了,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以员工发生工伤或患有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原工资福利待遇;
2.员工在该用人单位不满12月,个人认为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进行按月发放;
3.入职不满一个月,通常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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