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的区别,指令再审与指定再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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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再审中院拒不改判
在诉讼实践中,对于上级法院指令审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其审判人员的组成、判决裁定能否上诉、申请再审等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上不尽相同。本文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其中的规定和观点进行梳理,供读者朋友参考。
特别提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作了第四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亦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3月22日作了第二次修正,阅读时请注意新旧条文的条款顺序及内容的变化。
一、上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指令审理)的案件,由于原审程序尚未完结,故原审的审判人员可继续参与案件审判。
观点依据:《湖南恒瑞工贸有限公司、吴建新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072号。
文书节选:关于合议庭组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指令审理不同于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对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原审程序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原审程序尚未完结,故不属于上述规定第3条的“一个审判程序”。恒瑞公司、吴建新主张原审合议庭成员组成违法,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二、对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参与过审判的人员不得再参与案件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参与案件审判。
观点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观点依据2:上述《湖南恒瑞工贸有限公司、吴建新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072号。
三、对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即使认为没有管辖权也不应再行移送。
观点依据:《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79号。
文书节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从上述规定来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坏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而对于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法院也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
四、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申请再审。
观点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参考案例:上述《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吴正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号。
文书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申请再审。
五、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并非终局性裁定,不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对该裁定不服,不能申请再审。
观点依据:《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吴正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号。
文书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申请再审。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能申请再审。本案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非终局性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六、行政诉讼中,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审法院不能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再次作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
观点依据:《张群建、郭玉香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2727号。
文书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除了认为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外,还需要满足“符合起诉条件”这一必要条件。例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审法院如果经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也不能简单地以原审裁定错误作出指令继续审理的裁定。此时,第二审法院还应对其他起诉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原告资格、适格被告、诉讼请求明确且有事实根据、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起诉条件。
换言之,只有在第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则必须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而不能以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再次作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即使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应与二审法院沟通,通过对原二审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
七、行政诉讼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表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而不能再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依据:《胡凤桃、胡训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245号。
文书节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全面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迳行驳回起诉。一般来说,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即表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重点针对二审法院指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再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八、可申请再审的裁定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但可以针对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观点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意见》
文书节选: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出具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文书节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判文书应当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系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本案二审裁定并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故五芳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依据1:《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32号。
文书节选:再审申请人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申请再审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再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新解释第38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观点依据2:《李丕彪、朱培瑛与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873号。
文书节选:当事人李丕彪等申请再审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再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观点依据3:《滕州市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209号。
文书节选:对于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以及重审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争议和不同做法。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873号案中,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对象是再审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二审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属于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二审法院在上述背景下,使用“再”字案号,并在判决中采用“再审中”、“二审中”等术语表述,均无明显失当。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作了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2.《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意见
赵敏: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提及民事案件上诉费收取问题,答复如下: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办法。为规范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专门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诉讼费用交纳与管理。此外,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章规定了诉讼费用。应该说,涉及到财产性案件上诉收费计算、收取法院、复核救济以及缓减免等问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上诉费多收、乱收、违规收的现象,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是三令五申、坚决反对。您来信反映的未依法收取上诉费问题,如确实存在,欢迎包括您在内的社会各界,提供线索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查处。
至于您来信提及的民事案件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出具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指令再审裁定书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罗沙)记者12月3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2018年2月在山西省开展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改革试点以来,对律师建议立案案件经过认真审查,已对7件案件决定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地处河南郑州,巡回区包括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试点中,第四巡回法庭制定出台配套文件,规定申诉人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驳回申诉、不予立案通知和生效再审裁判不服,向第四巡回法庭提出申诉的,应当委托律师代理。同时明确,第四巡回法庭对律师建议立案审查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确保该项制度顺畅有效运行。
原审被告人马敬科贪污申诉一案中,原判认定马敬科将5万元公款据为己有,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马敬科不服,逐级申诉均被驳回。马敬科仍不服,通过山西省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值班室向第四巡回法庭提出申诉。
据介绍,第四巡回法庭调阅本案全部卷宗对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证明马敬科犯贪污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和疑点,决定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敬科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马敬科无罪。
法律界人士认为,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既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及时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也有利于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促进涉诉信访秩序根本好转。第四巡回法庭数据显示,山西2019年刑事申诉来访量较试点前下降超过五成,2020年下降超过六成。
据悉,第四巡回法庭将用更实举措探索完善律师代理刑事申诉试点,充分发挥巡回法庭“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日前,封面新闻记者从“河南谭修义案”家属处了解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9年前的河南省周口市谭修义案进行再审。
8月10日,谭修义女儿对记者表示,她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父亲案件再审的消息,并在电话中告知了谭修义。“他很激动,现在心情也比以前好多了”。
关于此案,封面新闻此前曾进行报道,1993年夏,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前谭村发生一起惨案,村民谭红一家遇害,时年39岁的谭修义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记者获得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1993年7月16日22时左右,谭修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到在其家住宿的谭红,顿起歹意,将其强奸。因怕事情败露,产生杀害谭红父母之念。17日凌晨1时,谭修义携作案工具,潜入谭红家将其父母杀死。后谭修义害怕谭红得知父母遇害后怀疑自己,又在谭红起床返家后将其杀死,并将尸体吊于房梁之上。
案发6年后,1999年12月,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谭修义犯罪事实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修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谭修义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5月,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1月,周口市中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谭修义死缓。谭修义仍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7月,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年后,2016年12月,谭修义委托家属向河南省高院申诉。2017年5月,又向省检察院申诉。同年12月,河南高院驳回谭修义申诉。
转机出现在2020年6月,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确有错误,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最高检刑事抗诉书指出,经审查认为,除谭修义部分有罪供述和现勘笔录、尸检报告部分内容一致外,无客观证据证实谭修义作案。现勘记录、尸检报告、技术鉴定书和部分证人证言仅能证明三被害人在家中被杀及案发现场情况,其他证人仅能证明案发前后谭修义活动情况,不能证明其实施了犯罪。
最高检在抗诉书中认为,谭修义强奸时间不能认定,强奸行为亦无法证明。在谭修义供述中,其强奸时受害人穿的是裤子,但尸检报告和证人证言显示受害人穿的是裙子。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部分,最高检认为谭修义部分作案工具不清、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此外,最高检还发现,谭修义几次有罪供述不一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最高检认为该案还存在有罪供述和讯问笔录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存疑的问题。
最高检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抗诉通知书,通知书中称,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准确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提出抗诉,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最高检提出抗诉四个月后,最高法于7月18日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指出,2022年3月16日,最高检作出高检二厅审刑抗[2022]z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定罪主要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原办案机关违法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决定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
记者查询相关法条了解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谭修义一名亲属告诉记者,原本希望最高法能提审本案或指令其他高院审理。记者从接近案件人士处了解到,指令河南高院再审,主要考虑到管辖上的便利。
记者从谭修义家属处了解到,自2003年判决生效后,谭修义多次获得减刑,刑期至2022年10月20日止。自1993年7月被羁押,谭修义已失去自由近29年。
8月11日,记者就该案再审有关问题向谭修义的再审辩护律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逊了解情况,对方以该案涉被害人隐私为由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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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再审中院必须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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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
1.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对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申请,依法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无权再次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权利救济途径。因此,宝徽公司2014年4月29日再次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应当终结审查。
索引: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广成山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951号;合议庭法官:程新文、关丽、仲伟珩;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2.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索引: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265号;合议庭法官:王季君、于金陵、朱婧;裁判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 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后,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和解协议书》,针对判决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未在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终结审查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索引: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932号;合议庭法官:李伟、刘敏、高晓力;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4.案件经指令再审后,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不服重审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仍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对该再审申请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信公司与管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津高民一终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华信公司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该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津高民再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一中民一重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
因华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之后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终结审查,华信公司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索引:天津市华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44号;合议庭法官:宋春雨、王渊、胡越;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5.案件经指令一审法院再审,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再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就该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祁广华提起本案一审诉讼后,经审理,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作出(2008)淮中民二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阳升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江苏高院作出(2012)苏商申字第158号民事裁定,指令淮安中院再审本案。2013年4月2日,淮安中院作出(2012)淮中商再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8)淮中民二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阳升公司不服(2012)淮中商再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江苏高院作出4号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4号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法释〔2015〕5号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关于“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裁定终结审查的规定,本案终结审查。
索引:祁广华与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961号;合议庭法官:刘崇理、梅芳、郁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6.案件经上级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后,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经一审重审、二审终审后的判决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对该终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九州公司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本案,经审理作出(2016)陕民再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陕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九州公司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陕民终649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是在本案再审程序启动后作出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索引:陕西九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小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491号;合议庭法官:王云飞、冯文生、崔晓林;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7. 案件经下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再次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上级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27号民事裁定,驳回天丰公司再审申请的事实,对于天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应当重点对其是否有权再次提出再审申请问题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根据上述规定,天丰公司于2015年3月2日提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依法应当予以再审审查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驻马店天丰道路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3月2日提出的再审申请。
索引:驻马店天丰道路开发有限公司与遂平县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575号;合议庭法官:于明、杨春、刘丽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8.再审程序启动后的二审生效判决,属于再审裁判范畴,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雄伟申请再审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再83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二审生效判决,属于再审裁判范畴。根据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裁定终结审查。据此,张雄伟就再审后的二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索引:张雄伟与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745号;合议庭法官:虞政平、张爱珍、汪军;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9. 进行审查的裁判已被其他裁定撤销,本案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辖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435号民事判决、(2014)冀立民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二、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2013)廊民三初字第156-1号民事裁定;三、三河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13)廊民三初字第156号三河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已被(2017)最高法民辖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案终结审查。
索引: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093号;合议庭法官:王友祥、宋春雨、司伟;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10.公司经依法破产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后被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已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大帆实业公司经依法破产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后被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已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索引:深圳市大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国琼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432号;合议庭法官:李伟、高晓力、宫邦友;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1.一方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另一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应当终结审查同一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已经于2017年7月6日针对庆达公司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43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以(2017)最高法民申2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终结审查同一案件当事人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可于上述提审案件中,将能源公司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请求一并进行审理。
索引:大庆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庆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152号;合议庭法官:武建华、张能宝、潘杰;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12.本院决定对原审判决提起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对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对当事人再审申请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江中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九中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九江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九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撤销(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驳回翰晟公司诉讼请求。翰晟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赣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翰晟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2015)赣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是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之后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终结审查。翰晟公司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索引:九江翰晟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849号;合议庭法官:宋春雨、胡越、王渊;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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