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劳务公司和班组长签劳务分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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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协议书范本
劳
务
承
包
合
同
发包方:XX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方:XX有限公司
日 期:
《劳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项目施工需要,甲方将XXX工程土建部分以扩大劳务施工的形式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工程
工程地点:XXXX
建筑结构:XXXX等。
二、承包方式及内容
1、乙方采取包工、包辅料(甲方供应的钢筋、混凝土、砖、水泥、砂石等地材除外)、包与承包范围内有关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承包范围内的基坑明水抽排、包施工阶段的扬尘覆盖的承包方式。
2、图纸所示范围内的含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或修改、甲方的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的全部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屋面工程、地面工程、内外墙粉刷及部分装饰工程,包含水池、厂房等所有项目的钢筋、木工、瓦工土建工程,包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等施工全过程。
3、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施工要求
3.1、土方工程
基坑土方工程甲方另行分包,乙方负责与挖土机械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基底铲土、承台、集水井、排水沟、地梁等处的人工挖土、运土及满足基础承台、地梁等施工周边的回填土方、基坑边坡修整、五米以内基坑边坡用彩条布复盖、(五米以上的基坑边坡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由甲方负责论证,如确实需要采用砼护坡的由甲方另派人施工)垫层上泥浆清洗等。对于开挖集水坑等超深部位土方时,乙方要主动派人观察边坡情况,发现有塌方安全隐患时立刻上报处理。基坑排明水设备由乙方自行购买并负责运营、管理。在挖土期间及整个施工期间乙方派出专人进行暴露土部位的防尘网覆盖,同时要安排专人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道路清扫、浇水冲洗。如乙方未能安排人员清扫路面或覆盖防尘网的甲方将派人处理,发生的劳务及材料费用按发生额的120%每月结账扣除。
3.2、钢筋工程
(1)、钢筋主材由甲方负责,钢筋翻样由乙方负责,甲方审核。
(2)、乙方包工、包与钢筋工程有关的施工机械及钢筋制作、安装等辅助材料。包括施工图所示的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工程的全部钢筋制作、安装及施工规范所要求的内容,辅材包括但不限于马镫、垫块、扎丝、电渣压力焊、电焊条、套筒(一级)等与钢筋安装工程所需的所有辅助材料。机械连接的接头由乙方自备,乙方负责套丝及连接安装。钢板止水带(材料甲供)焊接安装、橡胶止水带(材料甲供)焊接埋设。图纸中所标识的预埋件(钢板、防雷接地焊接(扁铁甲供其余乙供)、套管、螺栓等)的安装固定。
(3)、钢筋马橙或保护垫块:筏板基础(600以上厚的)采用Ф20钢筋或用型钢马橙(具体由施工组织设计定);其它基础底板采用Ф14钢筋马橙;120mm厚以内的楼板采用砼制成品或其它制成品;悬挑板采用Ф8钢筋马橙;墙柱、梁等垫块采用砼制成品或其它制成品。钢筋、型钢由甲方提供,其余垫块由乙方自理。
(4)、甲方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向乙方提供全部钢筋主材,对进场的钢筋材料,双方签字验收后由乙方管理,材料灭失、损耗的风险由乙方负责。钢筋进场时的卸车:能利用塔吊吊下的用塔吊吊下,不能用塔吊卸车的所租用汽车吊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卸车,卸车的人工费、试件断料的人工费、场内二次转运费、成品保护、下脚料二次利用等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5)、乙方负责钢筋的连接,技术要求如下:
a框架柱、剪力墙:Ф14<钢筋直径≤20采用电渣压力焊连接;Ф20以上采用机械连接;
b基础底板、框架梁:钢筋直径≥Ф20采用机械连接;Ф20以下钢筋采用搭接;
(6)、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完成后,甲方将按乙方实际耗用钢筋的数量同施工图纸计算数量加损耗率进行对比,实行奖惩制度。损耗超出2%以上部分的按五倍市场价赔偿;损耗在1~2%(含)之间进行奖励,奖励额=图纸计算数量×(2%-损耗率)×施工期内钢筋平均采购价格×50%。
3.3、模板工程
(1)、乙方包工、包料、包周转材料的使用包与模板工程有关的施工机械。包括施工图所示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的全部模板安拆、支撑架安拆及施工规范所要求的内容。
(2)、包含但不限于模板、木方、止水螺栓、步步紧、螺杆、穿墙管及一切与模板及支撑架安装的所有辅助材料及周转材料(注:钢管、扣件甲供)。
(3)、包含但不限于膨胀加强带钢丝网等所用材料及安装。楼内模板拆除后顶面板缝用磨光机打磨,达到清水模板的效果。
(4)、包含但不限于材料垂直运输平台铺设木方、木板封闭、主楼出入口等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做的各种通道处的木板木枋封闭所用材料及安装人工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
(5)支模体系高度如超过8米(含8米)的,乙方会同甲方技术人员编制高支模专家论证方案,严格按专家论证方案搭设支模架。
3.4、混凝土工程
(1)、乙方根据图纸设计的等级、标号向甲方申报用量、使用时间,使用部位等信息,砼到现场后要主动制作各种试压试块,检查砼到场后的塌落度情况,浇筑过程中严禁擅自加水。对商砼厂家提供的管子及配件乙方负责签收保管。同时负责接管、拆管、清理等工作。如泵管、管扣损失由乙方赔偿,在浇筑砼期间发生堵管现象的乙方要派人及时清理干净,归还砼站,因堵塞泵管砼站不接收由乙方赔偿。
(2)、乙方包工、包辅助机械。包括施工图所示的全部一次结构、二次结构的全部混凝土浇筑及施工规范所要求的内容。对于二次结构砼如一次性用量少的可以现场自已搅拌。
(3)、与浇筑混凝土成型的所有工具、设备、混凝土养护用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完成后,甲方将按乙方实际消耗的混凝土数量同施工图纸计算数量加损耗率进行对比,实行奖惩制度。损耗超出1.5%以上部分的混凝土按五倍市场价赔偿;损耗在1~1.5%(含)之间进行奖励,奖励额=图纸计算数量×(1.5%-损耗率)×施工期内混凝土平均采购价格×50%。
(5)、乙方会同甲方对进场的商品混凝土进行抽查,如发生商品混凝土缺斤少两由甲方出面进行协调解决,并将所有已进场的混凝土同比例进行减扣。
(6)、砼浇筑完收泵过程中多余的商品砼充分利用,制作预制件,不能出现浪费砼现象。
(7)、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砼料由甲方提供,施工人员由乙方负责。
3.5、砌筑工程
(1)、乙方包工、包辅材、包与墙体砌筑相关的所有机械、机具、设备。包括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墙体砌筑及施工规范所要求的内容。同时包括施工现场为文明施工服务的道路边的明沟、台阶、为施工服务的砖胎膜挡墙及所有零星砌筑。水池内外墙面做防水、防腐前的找平、修补,防水施工完后的贴防护板或砌砖防护。主体结构验收前的镀锌钢丝网的铺贴。各种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存在缺陷的修整。
(2)、墙体材料、砌筑砂浆、镀锌钢丝网所用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现场砌筑检验试块由乙方负责制作、甲方派人送检。
(3)、砌筑工程所用脚手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4)、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完成后,甲方将按乙方实际消耗的砌块数量同施工图纸计算数量加损耗率进行对比,实行奖惩制度。损耗超出2.0%以上部分的砌块或砖按五倍市场价赔偿;损耗在1~2.0%(含)之间进行奖励,奖励额=图纸计算数量×(2.0%-损耗率)×施工期内砌块(砖)平均采购价格×50%。
3.6、装饰工程
(1)、乙方包工、包辅材包与装饰工程相关的所有机械、机具、设备。包括施工图所示的内墙粉刷、外墙面粉刷、外墙突出部位的滴水线粉刷施工规范所要求的内容。
(2)、包含但不限于水池等外墙面对拉螺杆补眼、门边、门顶处的二次浇筑砼或砌砖封堵及门窗安装后可能出现二次砌筑、抹灰收口等与装饰工程有关的配合工作。
(3)、装饰工程黄砂、水泥、镀锌钢丝网、玻纤网格布等材料由甲方提供,其余辅助用材料由乙方负责。
(4)、装饰工程所用脚手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5)、乙方提前3天将抹灰部位告知甲方,由甲方告知安装单位将所有墙面管线进行检查,有无遗漏,如抹灰完成后,安装单位在墙面上再次开凿,乙方不再负责修补,由此引起的墙面空鼓等质量问题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3.7、地面工程
(1)、乙方包工、包辅材材料、包与地面工程相关的所有机械、机具、设备。包括施工图所示的地面作法及施工规范所要求的内容(含室外台阶、散水等)。其中:墙、地砖工程由甲方自行负责。
(2)、地面工程水泥、黄砂、商品砼由甲方负责提供。
3.8、屋面工程(不包含防水工程)
(1)乙方包工、包辅材材料(防水施工除外)、包与屋面工程相关的所有机械、机具、设备。
(2)、包括除种植土回填以外的所有屋面施工项目及施工规范所要求的内容。
(3)、屋面中的水泥、黄砂、钢筋、商品砼等材料由甲方提供。
3.9其它
(1)、施工现场生产临时用水管道的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二级配电箱以下的电箱、电缆、电线及其它配电设施、给水管道、抽排水泵等一切工作内容。施工用电必须达到三级保护的标准要求,否则甲方将派人按照安全用电规范标准给予整改,所发生的代劳费及材料费用按150%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同时接受甲方安全部门的处罚。
(2)、甲方负责主轴控制线的轴线定位,乙方管理人员自行测量放线,轴线弹出后主动报甲方查验、复核。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由乙方提供,仪器、设备质量检验必须合格且在法定的有效期内。
(3)、工程技术及安全资料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配合完成必要的材料检测、试样制作工作。
(4)、乙方需与甲方另行分包的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该配合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配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门窗框四周封堵、安装工程各种预留孔洞的封堵;
b、外墙真石漆、涂料、幕墙、栏杆、百叶窗等乙方需配合事项;
c、土建图纸中标明的安装洞口由乙方按图纸进行事先预留,超出规范允许范围或不能满足安装要求的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处理或重新钻孔开洞;
(5)、施工现场生产、生活临时用电设施除满足自身需要外,应提供给其它分包单位使用,并做好安全管理及服务工作;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场地卫生、扬尘控制等应由乙方所承包范围内由乙方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6)、乙方施工区域内复盖防尘网,防尘网的材料费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如乙方未能派人复盖防尘网甲方将派人实施上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将按发生额的150%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7)、对于所有甲供材料,乙方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不能出现浪费现象,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完成后,甲方将按乙方实际消耗的领用材料数量同施工图纸计算数量加损耗率进行对比,实行奖惩制度。损耗超出1.5%以上部分的各种材料按五倍市场价赔偿;损耗在1~1.5%(含)之间进行奖励,奖励额=图纸计算数量×(1.5%-损耗率)×施工期内材料的平均采购价格×50%。
三、合同价款
1、木工:图纸工程量沾灰面XX 元/平方,其中包括小辅材、止水螺杆、木方、模板等本协议条款二中所含施工内容。
2、钢筋:图纸工程量XX元/吨,其中包括扎丝、垫块、钢筋焊接、套丝、套筒、止水钢板安装、防雷接地焊接等本协议条款二中所含施工内容。
3、土建:图纸建筑面积XX元/平方,施工内容为本协议条款二中所含施工内容。
4、计价原则:木工沾灰面为混凝土模板接触面积;钢筋量为图纸中钢筋计算重量;土建面积计算方式为建筑物按建筑面积计算,水池等构筑物按顶部投影面积计算。
5、现场签证:乙方在承包范围之外所发生的计时工按实际用工的工日乘以人工费单价计算,技工按XX元/天,杂工(小工)按XX元/天,此人工费价格已包含劳务班组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
四、 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1、 工程款的支付:按照月进度XX %,单体工程全部完成后,双方自检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XX %,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XX %,余款待业主单位竣工验收XX年后无息付清(即不计利息)给乙方。
2、工程最终结算金额= 实际施工数量 × 合同单价 - 工程合同约定各项违约金
3、专款专用,人工费发放时,乙方必须出具现场工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制定工资表,在甲方的监督下发放工人工资。如发现人工费发放金额不符,甲方有权对乙方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一次性验收100%合格(按国家现行验收规范验收)。
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图纸会审,对工程质量随时进行检查、检验,进行各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各分项的隐蔽验收及其他验收工作,提供现场施工图纸一套,标准图集乙方自理(费用自理),所有洽商变更必须在施工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统一制定施工工期计划,统一辅助甲方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2、乙方负责楼层施工放线及标高抄平,甲方负责检查复核。
3、为乙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宣传布置和检查,监督乙方按规范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
4、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配合乙方协商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
5、甲方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乙方根据施工方案及时编制技术措施及施工计划,并提供给甲方(含合同附件中对钢筋翻样、模板制作和拼装单独签订损耗系数)。
6、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其要求与保护责任:提供位置及交验要求由甲方与业主商定,在乙方施工区域的,施工期间由乙方负责保护。
7、负责施工资料、现场照片的整理与收集。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凡施工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的伤亡和火灾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费用。
2、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合同所规定的工期;如乙方的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经反复整改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并直接安排其他队伍进场,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退出现场,并承担由此引的一切损失。
3、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半月前五天提交下半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按计划上报甲方施工过程中各种材料的用量,材料计划量超过实际用量5%,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5、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乙方食宿所有费用自理,并自行负责自己队伍食宿卫生、安全用电及防火等各项安全要求;杜绝一些安全事故,出现事故有乙方全部负责。本工程离矿区较近,严禁工人进入矿区范围,严禁在矿区内大小便或抽烟,如发现,将对该班组及个人清退。并给予5~10万元罚款。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特殊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7、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责任区的管理与卫生,及治安保卫工作。
8、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9、乙方必须安排有组织才能、指挥能力强的现场管理人员,如达不到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更换现场管理人员,费用乙方负责。
10、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它设施,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爱护甲方财产、节约材料、杜绝材料的浪费,珍惜劳动成果,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工程师的指令,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甲方公司的一切规定和制度,爱护甲方的一草一木,负责施工现场的清理、机械、器具进行清洁。
1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完工负责。
1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停工,如有特殊情况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同时工程要正常开展,如在协商过程中或私自停工则视为乙方违约,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施工人员进入工地施工,严禁违规施工、打赤膊、不戴安全帽、酒后上班、吵架斗殴、赌博等。乙方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如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由于乙方原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由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等所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等原因由甲方承担。当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及时向甲方项目部反映,同时组织本班组人员施救,减少事故的损失,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一旦事故发生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乙方因自觉地对事故的当事人或家属做好安慰、安抚工作,不能推诿到甲方。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请相关部门或单位一起参于事故的调查,分清事故的责任,因轻伤原因造成,1万元以内由乙方承担,1万元以上由甲方承担。
15、乙方进场施工前必须配备一套称职的管理班子,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长驻现场,服从甲方管理,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如若更换,需提前七天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经批准后实行。
16、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管理,如有辱骂或殴打管理人员的,除给予班组经济处罚以外,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管理人员因乙方违规或违章作业的整改或处罚单,乙方必须无条件签收进行整改。如签收或不签收,都视为同意。其处罚费用从月进度申请款中直接给予扣除。
17、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协议书规定。
七、工期要求
1、乙方应承担包含但不限于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方应履行的施工义务,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合理工期完成全部承包任务,主体工程必须在规定的合理工期内完成且配合发包方做好主体验收工作。
2、乙方应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3、乙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服从甲方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机器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他相关的防护用品。)
4、乙方自行招募劳动力,自行组织管理,所招用工人乙方负全责,出现问题由责任方负责;乙方职工所需要的证件均由乙方负责(如备案、暂住户口、计划生育),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各项工作,加强管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精心施工。甲方派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管理指导。
6、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甲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安全施工。配合甲方专职安全员和质检员,认真检查各作业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排除质量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质量要求的部位及时整改,并且承担相应的材料损失费及罚款。
7、除甲方所提供材料和机械外,其他施工机械材料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机械设备达国家标准。在施工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所有纠纷如材料的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因上述4、5、6项而使甲方代为支付或使甲方涉拆及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甲方有权从未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工程材料要求
1、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不得擅自改动或降低标准。甲方所提供材料到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准浪费、损失,严禁超额用量、浪费、损失。
2、乙方在模板、钢筋制作(下料单按施工分部分项施工期5日内上交项目部,否则每拖一天罚款500元,以此类推)绑扎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框用;搭接、锚固长度必须按设计要求长度施工,严禁浪费、隐蔽验收时钢筋超用。
3、材料使用,当日用完,避免浪费,做到工完场清。如有浪费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处罚。
九、补充条款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听从发出的指令。
2、主体竣工后在装饰出现的框架内砼剔凿现象,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植筋,钢筋电渣压力焊所需工人、材料、机械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4、乙方自备主体施工中所需要的各种机械、机具由乙方负责使用和保养(如其他工种使用机械须征得乙方同意且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5、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工资要按期,按时落实到人,并复印一份有效的工资表给甲方存档;禁止出现工人上访事件发生,若出现上访事件处罚XX元/次(按合同约定付款内)。
6、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现场公布的管理规定。
7、乙方在施工期间因缺少施工人员,需要甲方补充时,按所干工程量双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8、乙方在主体框架施工完毕后预埋件及所需的插筋、预留洞口,二次结构时发现不准确或漏洞现象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9、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和业主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的罚款书面通知乙方,拨款时扣除。如果不听从管理和出现工人上访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且把乙方清理出现场。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1、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除提请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有效性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但当附件与本合同相冲突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5.本合同一式 肆份,甲方执 贰份,乙方执 贰 份。
发包方: 劳务承包方:
发包方负责人: 劳务承包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公司和个人签劳务分包协议
劳务分包与劳务合同的区分认定,直接影响着专属管辖还是普通合同纠纷管辖及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模糊不清,从事建筑工程领域的律师很可能都有被法院拒绝立案及条款理解混乱的经历。如果两地法院互相推诿或是诉讼依据错误,不仅让律师多方奔走消耗精力,同时也会耽误案件进展及影响最终裁决结果,从而失去客户的信任。笔者对近几年办理的几起涉及劳务分包与劳务合同纠纷实务案例进行梳理学习,以期总结出贴合实际、具体可信的认定标准,希望能给大家些许有益的借鉴。
一、问题提出
案例一
2018年12月19日,上海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劳务公司负责工程公司承包的丽香铁路站前I标独古当大桥(丽江市玉龙县境内)连续梁工程的劳务施工,争议解决约定为工程公司所在地(咸阳市渭城区)法院管辖,双方结算确认工程公司拖欠款项136万余元。
此后,劳务公司委托笔者代理诉讼。经分析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也与咸阳市渭城区法院电话咨询求证,然后依法向丽江市玉龙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当时立案接待的法官却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同时考虑到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便让笔者去咸阳市渭城区法院立案。经笔者的耐心解释及积极争取后最终同意立案,但仍坚持以“劳务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最后,该案在正式开庭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
疑问:为什么立案法官坚持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呢?如果工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那该案又该如何处理?
案例二
2021年4月28日,王某(系个人包工头)与苏州B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公司”)签订《钢筋桁架楼承板班组安装协议》,约定钢结构公司将上海盒马鲜生产业基地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都路39号)579钢筋桁架楼承板安装业务以班组集体分包形式交由王某施工班组实施,安装费用为9.5元/平方,栓钉0.8元/个,点工帮工320元/天,按实结算。后因钢结构公司拖欠款项近30余万元,王某委托笔者代为提起诉讼。
笔者最初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交立案,但浦东法院以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为由予以拒绝,同时也不认可工程所在地为劳务合同履行地。此后,我们转向钢结构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以劳务合同纠纷立案被成功受理,但在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却认为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依职权调整了案由,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最终法官认定,因钢结构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但因案涉项目已整体竣工验收,故王某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最终支持了我方的绝大部分主张。
疑问:若钢结构公司在庭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是否又得移送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三
2020年8月31日,华某(系栓钉安装包工头,户籍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与邦某(系楼面板施工包工头,户籍位于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经对账确认,就北京世纪坛医院项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华某栓钉队实际安装栓钉470000个,双方以0.75元/个进行结算,扣除已支费用86500元,邦某尚欠华某班组劳务款项266000元。据悉,案涉项目是由中国建筑C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于武汉市武昌区)总承包,并将其中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了北京市D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于北京市朝阳区),而邦某系是从北京市D建筑劳务公司处承接了屋面劳务施工的部分。
疑问:现华某欲委托笔者起诉邦某收回款项,我们应向哪地法院提交立案呢?是否有权将总包单位及分包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呢?
二、概念梳理与区分意义
1、什么是劳务分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其中,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本质上,劳务分包制度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内“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等乱象出台的产物。[2]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劳务公司)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工程分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建设单位)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事先经发包人(建设单位)的认可同意。
2、什么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关系。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在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3]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劳务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如行纪、中介、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由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4]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39号三级案由对“劳务合同纠纷”进行的概念界定可知,该条规定及本文讨论的劳务合同均应指狭义的劳务合同。
3、区分的实践意义?
(1)管辖法院的差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号的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5号四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分包具体又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故劳务作业分包显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整体构架下的分包,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 条的规定精神,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通识认为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的差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院专门制定了并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就不能适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裁判,如《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责任等的规定。与此同时,如被认定为劳务分包合同,就不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和第36条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三、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辖132号裁定书中认为,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5]
河南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4条的规定,施工班组长按照劳务合同主张权利,将发包人、总承包人、合同相对人一并起诉,并引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先行清偿,如何处理?答:仅作为工人代表,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作业,正常领取工资获取报酬的施工班组长,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相应的诉讼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先行清偿。如果施工班组长在工程中投入和收益不限于劳动及劳动报酬,在工程项目中实际投入资金、少量设备材料和劳力,获取一定的利润,实际上属于劳务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该情形下的施工班组长依据劳务(分包)合同主张权利,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先行清偿。
最高院民事审判庭谢勇法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一文中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劳动成果---建设工程为标的;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至于该劳务是否产生一个具体的劳动成果,在所不问。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非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支付对价,只有通过组织建筑工人施工,完成施工任务,建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后,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如果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虽然组织建筑工人施工,但未将劳务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所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付出的劳动没有转化为有效的劳动成果,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6] 另外,谢勇法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思路》一文中指出,建工审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将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作为首要价值取向,保护建筑工人权益和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当事人诚实守信。[7] 所以,我们也应据此原则进行分析理解。
总结最高院裁判观点、河南高院的解答及谢勇法官的意见,笔者认为,区分劳务分包与劳务合同,并不以施工人是否具有劳务施工资质为依据,其核心关键点在于:(1)施工人是领取固定薪酬还是赚取一定的组织利润及自担亏损,具体可通过双方结算方式进行确认。在劳务分包场合,多以施工面积、安装数量等进行单价结算或是固定总价,而劳务合同多是以每日固定金额计取工资;(2)结算相关费用是否以施工内容验收合格为前提条件。劳务分包情形下通常是按进度支付款项,同时明确待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而劳务合同情形下的施工人本身并不直接关注工程质量,更多的是按工序及流程完成工作任务,以消耗劳务时间结算工资,俗称“点工”;(3)对农民工的组织管理是直接进行还是通过某个中间人。在劳务分包场合,劳务发包方通常不会直接组织及管理农民工,而是由某个班组负责人或牵头人来组织招用及管理。关于劳务费用支付,除总包代发工资之外的金额,多是该负责人或牵头人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个人。
四、层级分析
发包人(建设单位)
↓①
总承包人(施工单位)
↓②
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公司)
↓③
大包工头(分项劳务)
↓④
小包工头(工序劳务)
↓⑤
农民工
就上述层级分布图来看,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是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小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劳务合同(雇佣)关系,实践中已较少争议。当然,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直接雇佣农民工,可依法认定他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当前争议较多是第三层劳务公司与分项劳务的大包工头之及第四层分项劳务的大包工头与工序劳务的小包工头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即本文案例二和案例三中提出的疑问。根据此前论述的认定标准,我们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劳务分包有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之别。合法分包即总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施工资质的单位,违法分包的情形之一为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后再将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违法分包实际影响的是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能据此反推为劳务合同。
其次,本图的大包工头,通常情形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或班组施工协议,标明结算单价与费用,并投入少量辅助工具及垫付部分费用,同时赚取差价利润或承担亏损,并不是简单的班组施工代表。
再次,从交付工作成果来看,大包工头通常需要劳务公司或总承包单位,甚至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才能领取全部款项费用。至于施工期间手下班组成员领取的部分总包代发工资,并不影响整体合同关系的认定。
综上,可以认定第三级主体劳务公司与大包工头之间,应当为劳务分包法律关系。最高院公布的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6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书也持有同样观点。[8]至于第四级主体大包工头与小包工头之间,同上分析,笔者也倾向于认为他们之间属于劳务分包法律关系,如此才能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实质现状及维护工程质量。
五、结论启示
前述疑问现可逐一解答如下。案例一,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丽江市玉龙县法院专属管辖,当时的立案法官可能受限于对合同名称的误解,固执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案例二,如果钢结构公司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例三,该案涉及层层分包,案由应确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为不动产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华某无权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公司要求承担清偿责任,应按合同相对性规则向邦某主张己方权益。只有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项下华某下属的农民工个人才有权向施工总包单位或劳务公司主张拖欠工资的直接清偿责任,高丙芳虚假诉讼一案[9]即为此例,也给我们以警示意义。
总之,涉及劳务分包与劳务合同的认定前期要充分了解案情与详细查阅资料,绝对不能为追求胜诉而虚构事实,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坚定立场,不能随便被立案庭法官推辞或误导,否则后续只能徒增繁琐流程与时间消耗。
参考文献
[1]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9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
[2]《大成研究|浅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作者贾璐宇,公众号大成西宁办公室。
[3] 《建设工程领域中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异同》,作者永仁县人民法院。
[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39.劳务合同纠纷》 作者最高法研究室,公众号法律就在您身边。
[5]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132号《民事裁定书》。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 作者谢勇,公众号人民法院出版社。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思路》 作者谢勇,公众号人民法院报。
[8]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6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书》。
[9]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3)鲁091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
光伏劳务分包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二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的三级案由,即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均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劳务合同纠纷则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二者在管辖、法律适用上区分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劳务作业关系引起的诉讼,存在因案由确定导致的管辖争议问题,有些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将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按照协议管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类似争议较为常见,各级法院裁判时观点也不统一,相关法院就管辖问题层报最高法院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案由的确定关乎法律适用及管辖,意义重大。
案例一(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原先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兴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给原告。广东省新兴县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书》约定发生争议由广东省开平市法院管辖,故裁定移送审理。广东省开平市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后报请广东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包括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其裁判要旨认为案涉安装工程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本案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
案例二,原告李华明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作业合同书,约定在被告注册地法院诉讼,原告向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山西省高院后,山西省高院认为本案争议属于与铁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及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认定无效。
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后,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为劳务作业合同书,主要内容是被告负责供应材料,原告组织人员编入被告架子队管理,为被告提供劳务,按照劳务作业完成工序项目的工程量和劳务单价计算劳务费,案涉合同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三,原告甲公司、被告卿某、第三人乙公司、龙某、岳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称乙方将某项目中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又将劳务分包给卿某,卿某又将劳务分包给龙某、岳某。原告因多支付劳务工程款,故诉至法院。有关法院就管辖权发生争议并层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工作内容为“项目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会审纪
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所涵盖的所有砌体砌筑等为完成砌体工程作业所需的工作以及甲方要求的砌体工程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同时,根据工程验收情况收取进度款,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类似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因裁判标准、尺度不统一,法院之间因管辖问题产生的争议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对于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劳务作业关系引发的纠纷,应结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务作业与建设工程的紧密程度等因素,以准确确定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一、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有较为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很大程度上受到作为工程承包人或分包人的接受劳务一方的监管,其互相独立的特征并不明显;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中,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互相独立,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二、劳务合同价款系劳务报酬,由农民工工资构成;劳务分包除包含人工外,还可能包含辅助、小型机械设备,合同价款包含人工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及利润、税金等。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造价争议,需要启动造价评估程序,这也是建设工程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三、建设工程分包人通常是劳务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情况下亦有可能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通常是自然人,属“施工班组”“劳务队”性质,劳务合同不因提供劳务一方没有资质而无效,提供劳务一方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
四、劳务合同工作内容侧重于劳务的提供,劳务内容较为单一,作业范围较小,作业时间较短。劳务分包合同则侧重于工作成果的交付,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刊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交付符合约定、质量合格的劳动成果——建设工程为标的;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至于该劳务是否产生一个具体的劳动成果,在所不问。劳务分包人只有提供了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后,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市政工程劳务分包协议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简称“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专)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劳务分包人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资质专业及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发证机关及有效期:
二、劳务分包发票
1、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税率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劳务费用和税金应分别列示,不得混合。
因劳务分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劳务分包人将负责赔偿工程承包人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带来的相应经济损失。
2、如果劳务分包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是伪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部门查实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直至劳务分包人重新出具合格正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每次付款前,劳务分包人应先行向工程承包人开具已完成工作量(工程承包人书面认可)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三、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承包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分包劳务内容:
四、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总日历天数为: 天。
五、劳务分包合同总价与计价依据
1、劳务分包合同(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整。
2、计价方式及付款条件
1)计价方式:
【如为综合单价合同,应附固定综合单价清单】以上劳务分包各分项单价为(不)含税单价,且各分项单价中已包含乙方雇佣务工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
2)付款方式:
①工程承包人付款后7日内,劳务分包人应付至现场施工人员工资卡内,如遇劳务分包人逾期未支付至劳务施工人员工资卡内,工程承包人有权拒付劳务分包人完成量工程款。
②不论何种原因,劳务分包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因劳务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以致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体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工程承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议,即劳务分包人放弃异议权利,且每发生一次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③工程承包人有权监督劳务分包人付款进度,使农民工获得保障权益。
④劳务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全部实名办工资卡和考勤卡(生活区内设打卡机,且每三天给工程承包人递交一份工人出勤记录),每次付款应按考勤卡实名发放工人工资。
⑤劳务分包人在签署页预留的基本账户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更后当日内书面通知工程承包人。否则,工程承包人向该账户付款,视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如劳务分包人账户被注销,则工程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直至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了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收款账户。
3)、结算依据
六、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专)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施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文件执行,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标准为: 。
质量目标:基础、主体、竣工一次性交验合格。
七、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八、图纸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5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壹套。
九、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建造师注册证号码: ,身份证号: 。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身份证号: 。
9.3项目经理及项目工作人员授权权限均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权代为承认结算单或任何单据上的补充条款,如任何单据上有对本合同的补充条款等须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
十、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专)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实施对劳务分包人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等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6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10.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0.8负责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批;
10.9按照地方法规及业主要求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10.10负责办理与劳务发包人合同履约工程中的洽谈,签证及工程进度报表及工程结算。
十一、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劳务分包人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要求向工程承包人负责。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做到“活空场清”,生活和建筑垃圾清理及时彻底。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以及工程承包人季、月、旬的要求,每月底前 5 日编制相应的进度计划和劳动力安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等相关的工作。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及现场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专)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1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所承揽的劳务进行再分包。
11.12劳务分包人应及时将收到的劳务承包费支付作业人员工资,不得扣留,并保留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备查。
11.13劳务分包人不能以工程承包人每次支付资金不足为理由,造成各班组停工、上访闹事等事件及安全事故的。如发生,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劳务分包人无条件退场(退场结算只能按已完工作量的70%支付),所造成的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及损失。
11.14劳务分包人的其他义务:
1)、劳务分包人应严守工程承包人商业机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专业分包合同传递与第三方以及向第三方泄漏本专业分包合同内容。如果劳务分包人违背本条款因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直接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损害的,工程承包人将有权不予劳务分包人就本工程作任何结算并将其清除出场,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2)、劳务分包人应对施工图纸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内容,施工完后将全部图纸(包括因施工已损坏的图纸)交还工程承包人。
3)、劳务分包方现场必须配备生产、技术、质量、预算、材料和专职安全等相应管理人员,所有人员必须持有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上岗资格证书,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必须驻现场,配合工程承包人及发包人办理各类证照并提供相应人员资格证书。
4)、劳务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应购买的工程保险,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责,前期由劳务分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十二、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2.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急性中毒事故,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2)确保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率100%;3)因工轻伤频率≤‰2;文明施工符合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图集》中相关要求。
12.4环境管理目标:1)施工扬尘、噪声、生产和生活污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2)有害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回收率≥80%;3)装饰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检测合格;4)杜绝油品、化学品泄漏、遗洒;杜绝运输遗洒;5)节能降耗,工完场清。
十三、安全防护
劳务分包人应时刻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施工现场内所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必须响应和达到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具体要求。
十四、事故处理
14.1发生人员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劳务分包人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2劳务分包人生产人员在施工现场如发生一人轻伤事故,事故医疗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人员务工费和医疗金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如发生重伤、亡、残等安全事故,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剩余赔偿金额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十五、保 险
15.1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5.2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及管理
16.1劳务分包方民工住宿:
16.2民工住宿期间生活所产生(水、电)费用分摊的约定:
16.3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10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汇总计划,分部分项工程于使用前3天报材料、设备、构配件需用计划。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4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5劳务分包人应合理使用工程材料,将消耗水平控制在双方协商的范围之内。未经工程承包人许可,不得将工程材料用于施工措施或手段用料。严禁以任何名义变卖工程材料或工程废料。
十七、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需要的机具、设备给劳务分包人。
17.2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的施工机具、周转材料退还,如有损坏、丢失的,由劳务分包人负责赔偿。
十八、施工变更
18.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8.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8.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十九、施工验收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3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二十、违约责任
20.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壹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日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整改达到工程总(专)包合同质量标准。由此产生的工程整改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担。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工程承包人可根据项目管理的规定要求劳务分包人缴纳劳务分包工作量 %的违约金。劳务分包人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0.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作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和工程结算款且未与劳务分包人达成谅解备忘录的,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应支付款的为合同签订当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违约金上限为 元。(如无违约金则写明逾期付款不支付违约金。)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且未与劳务分包人达成谅解备忘录的,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合同签订当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违约金上限为 元。(如无违约金则写明逾期付款不支付违约金。)工程承包人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劳务分包人的工作时间给予顺延。
二十一、索 赔
21.1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专)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给予劳务分包人适当的奖励。
21.2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索赔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21.3 由于业主或工程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现场连续停工 天以内的,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责各种费用;造成现场连续停工 天以上的,工期按要求相应顺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签字后支付劳务分包人。
二十二、争 议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友好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均可向本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承担本劳务分包合同总价金额20%的违约责任。
二十四、不可抗力
24.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专)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4.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参照工程总(专)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参照工程总(专)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4.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二十五、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5.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5.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二十六、合同解除和终止26.1若劳务分包人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经工程承包人三次书面通知仍不履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决定终止劳务合同。26.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专)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26.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6.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劳务费用。
26.5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项目部的指挥,不按进度计划调整劳动力,严重影响工期进度;施工队伍劳务人员专业技术低下,经常发生返工浪费现象,不能胜任该工程的施工;劳务人员队伍的不纯洁,虽然是少量工人经常在现场制造违法乱纪的情况,但是已对工程的正常施工带来较大的影响;劳务承包人不能及时给劳务人员发放工资,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
26.6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二十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执贰份,劳务分包人执壹份。
二十八、其他
28.1保函及民工保证金:本工程的民工保证金按照施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收取标准,由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缴纳。
28.2劳务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承包人及工程承包人项目部的名义在外签订各类合同。劳务分包人不得私自刻制工程承包人及工程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否则,工程承包人保留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权利,并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8.3劳务分包人负责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8.4劳务分包人委托代理人签约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代理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28.5劳务分包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附本合同后,作为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8.6双方未同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文件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组成部分,双方任何经办人权限不包括签订补充协议、条款、最终结算。
二十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工程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劳务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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