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公安机关认定强拆系民事争议前应查明是否属行政机关实施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很可能发生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此时,我们的财产被侵犯,我们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保护我们的合法财产。但公安机关往往在调查过程中,都不对此处理,我们可以针对该行为进行维权吗?
对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行终893号《行政判决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无权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村两委决议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亦不能作为村民委员会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合法理由。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批表,“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经报请街道办及区管委会批准。“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载明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街道办为具体实施主体,故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否系由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亦应当予以调查清楚。
综合上述理由,公安机关告知当事人反映的“房屋被拆、财物被毁坏一事系因拆迁引起的民事纠纷,未构成刑事犯罪,亦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说法: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义务,而在征收过程中,因征收引起的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公安机关会采取不处理的态度,或者是出具一份不符合事实的告知书,或者是告知系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如遇到上述情况,被征收人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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