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的概念和定义,射幸合同和附条件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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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的含义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牛津字典》给“射幸”下了这样的定义:“取决于筛子或随机的概率;因此,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
射幸合同的特征
1.取决于交易对象的幸运:射幸合同的履行效果取决于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如保险事故的发生、彩票中奖等。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或者说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因此,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买希望”(emptio spei)。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譬如在有奖销售中,买受人花钱买得一件商品的同时也买回一个获奖的机会,是否中奖则有待于奖票的号码。
2.双方当事人承受的风险并不平等:由于事件的不确定性,一方可能获得巨大利益,而另一方可能一无所得。
3.并非完全的等价有偿:射幸合同的履行效果具有偶然性,可能导致一方获得远大于所支付的费用,而另一方可能只支付费用而不获得任何回报。
4.具有严格的适法性:由于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订立和履行时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无效。
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但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射幸合同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双方的给付并不一定是等价物,是否给付基于偶然事件的结果,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
基于射幸合同中标的物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各国民法对之定义大同小异。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定义射幸合同为:“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则规定:“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
射幸合同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期货合同、金融期权合同、彩票合同、有奖销售合同等。由于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或然性,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因此射幸合同需要遵循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原则。
在我国对射幸合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射幸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
射幸合同在民法典第几条
射幸合同民法典规定
来源:找法网
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案例
老刘不信老李敢裸奔,于是和老李立下赌约:假如老李敢脱光衣服在街道上裸奔,老刘就给老李一万元人民币。双方签下字据。没想到,老李果然脱光衣服在大街上裸奔了一段,然后向老刘要钱,老刘反悔不给,双方发生纠纷,互殴起来,后经警察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老刘兑现部分承诺,老李因打人也赔偿了老刘医药费用。
二、本案中的赌约是否有效
老刘与老李之间所产生的纠纷是因打赌所引发的合同纠纷,这个打赌成立的合同在民法上叫作射幸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某事件的成功与否决定财物的得失。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述规定表明,我国民法有公序良俗原则,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看出,在公共场所裸奔是违法的。
本案中,老刘拿出一万现金赌老李裸奔,一方面,有违社会道德,有伤风化,另一方面,合同的内容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老刘与老李之间的射幸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民事行为无效,该打赌无法律拘束力,老李无权要求老刘给付一万元。
三、关于赌约的法律效力
很多朋友看到这里会问,他们的赌约内容违法,所以无效,这个能理解,但是否所有的打赌都无效呢?赌约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
关于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找了很多案例,基本上都是否定赌约的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赌约是一份无效的合同。大多法院的观点倾向于“打赌”本身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被认定为无效。
如在江苏省高院做出的(2016)苏民申5179号裁定中,双方对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字和指印产生争议,于是双方约定以鉴定结果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处理的依据,若王某在委托书上签字或者摁指印,则产房和附属物归许某所有;反之,王某与许某间的债权债务一笔勾销。但法院最终认为以签名真伪作为债权是否一笔勾销的条件,既有打赌的性质,有失公平,同时有悖于公序良俗而认定无效。
温州日报也曾经刊登过一则新闻:王某和田某打赌,赌约是:“王某如果能在30分钟内喝下10瓶啤酒,田某就把自己那台4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就送给王某。”后双方闹上法院,法院认定赌约无效。
生活中,拿着赌约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很可能无功而返。所以,无论是马云和王健林之间的一亿赌约,还是格力董明珠与小米雷军的“十亿豪赌”,都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当然,当事人最终自愿履行,那是没问题的。
四、写在最后
其实,对于“打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法律实务界还是学界,都是有争议的,有部分观点认为“打赌协议”应当是有效的,有些支持“有效论”的文章还作出了精彩的论述,确实,法律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决通常都适用了一些“原则性”条款。
射幸合同与确定合同的区别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引用已废止标准;三是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四是违反射幸合同原则;五是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六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七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形下违规退还保费;九是条款要素不完备、不合理;十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十一是费率表要素不完备;十二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十三是备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十四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十五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十六是保险条款存在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表述;十七是条款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9号)中负面清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华安财险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华安财险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华安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机构使用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号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2层A2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前期,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引用已废止标准;三是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四是违反射幸合同原则;五是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六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七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形下违规退还保费;九是条款要素不完备、不合理;十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十一是费率表要素不完备;十二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十三是备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十四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十五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十六是保险条款存在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表述;十七是条款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9号)中负面清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15日
( 编辑:李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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