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是很难分辨出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有什么不同之处的,只从理论角度看,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完全不同的,想要区分他们的话,难度也不算大。但是,诈骗犯罪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十分复杂的,所利用的合同的形式、对合同的利用方式千变万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时仍十分困难。
例如,甲谎以A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定制汽车。双方经口头协商,对货品、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甲收到汽车后失联。本案中甲和B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因口头合同的存在依旧构成合同诈骗罪;另一方面诈骗罪中也可能存在利用合同的情形,但诈骗罪中的所利用合同通常并非经济合同。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会将签订合同作为实施犯罪的一种具体手段。
例如,甲以开设为生物技术开发基地为借口,伪造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批文,邀请乙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并与其签订了开发建设合同,取得建设开发投资金后携款潜逃。甲和乙虽然签订了合同,但甲主要是以伪造行政批文等形式骗取乙的信任,签订的开发建设合同只是骗取乙财物的一种掩盖形式,其实质只是普通诈骗行为。
从上述论证中我们可以发现“利用合同”仅仅只是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差异的表象,它所代表的实质差异实则在于两罪侵犯法益的不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益,而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权益则多了一层市场秩序。故而要正确的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从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市场秩序为基础进行研究。
首先,市场秩序是诈骗罪里不一定具有的属性,但是在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里应有,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市场交易关系,故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正常市场活动中的经济合同。
其次,合同诈骗罪中的当事人应具有市场属性,两方中的一人或者两方都是市场经营的主体。
最后,从行为上看,合同诈骗罪中双方签订合同应是基于合法的市场行为。
综上所述,在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一定要摒弃以诈骗过程中是否“利用合同”为判断标准的做法,而要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出发,综合考量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身份、行为人行为的性质以及犯罪过程中所利用的合同的性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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