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否认该合同为本人签署怎么办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7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项目名称为“丙学院2110工程电子沙盘显示设备采购项目”的《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学院交付电子沙盘显示设备,设备款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即合同生效后一星期内支付总额的30%,设备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总额的60%,验收后一年内支付总额的10%。2018年12月,设备经丙学院验收,但至2021年4月,乙公司尚有50%多设备款未向甲公司支付。故,甲公司委托武汉合同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设备尾款、违约金、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及保全费。
该武汉合同案的庭审情况:根据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乙公司答辩称案涉合同是由法人的朋友持公章加盖,并非该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也因此不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而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及保全费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甲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合同、收款回单、发票等;乙公司提交其与丙学院签订的合同以及证人证言。
该武汉合同案的仲裁结果:经仲裁庭审理,最终裁决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设备尾款、违约金、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及保全费,其裁决金额与甲公司主张的金额一致。
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答辩称案涉合同并非其签署、也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认为仲裁庭应驳回甲公司的仲裁请求。但是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乙公司应对该主张举证,否则,就由乙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乙公司通过其公司账户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款,这一行为,也足以说明乙公司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是知晓的。因此,乙公司败诉。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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