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简要写明项目来源基本情况】
2.【 】
据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内容
1.以乙方名义流转位于红古区花庄镇北山村村委会面积为382亩、土地用途为的土地(以下简称“项目用地”),并以项目用地为开发资源,开发建设“兰州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代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项目。
2.项目的投融资、行政审批、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均以乙方的名义进行。以乙方名义办理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及与第三方签订所有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等,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审核同意。
3.甲乙双方同意共同组建项目部,具体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报批报建、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及项目的日常运营与管理等)事宜,项目部人员共名,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其中总经理一名,由方委派。
第二条项目资金及收益分配
1.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约元,全部由乙方筹措。
2.甲方对乙方融资部分资金提供担保,同时积极协调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涉农专项扶持资金,确保项目正常启动。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3.项目所得收益归所有。
第三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吸收第三方参与项目合作或以合作项目名义对外收取第三方的责任金、保证金、对外借款、融资等,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项目部全部人员的工资、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或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纠纷等的,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4.本协议项下项目一经启动,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5.项目用地因土地遗留问题未解决导致土地流转工作尚未结束,目前已流转土地198.19亩(一期),乙方应当在本年度完成一期流转土地项目的投资建设,二期应当在剩余土地流转后即时投资建设。
6.乙方不得将融资部分资金及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的涉农专项扶持资金挪作他用,否则由此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双方可友好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件等。
第六条保密义务
1.双方保证对因本协议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计划、经营管理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予以保密。
2.未经商业秘密原提供方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另有规定、因本协议事宜所必须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商业秘密原提供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双方保证其人员只可在“必须知道”的情况下得知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并确保相关雇员在参与相关工作之前阅读和接受本协议保密条款之约束。
4.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合作事项全部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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