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组织法不能作为行政机关履责的法律依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履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比如说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履责程序,要求相关部门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查处,以达到向征收方施压的目的,通过“以诉促谈”的方式来解决咱们征收补偿问题。但,行政履责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今天主要来说一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可否作为行政履责的法律依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9586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释明,其认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该项规定的管理职权是宏观意义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职权,不针对具体的行政领域,由哪一级政府履行什么职责、如何履行,都是需要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
因此,当你提起履责之诉时,需要注意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需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院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时,一般需要考量该行政职责是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应为一定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如该行政机关不履行该义务,是否会将直接导致特定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了该行政职责的具体履行职责的容及方式,在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笼统地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要求人民政府履行特定职责,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综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并不能作为行政机关履责的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行政履责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我们在大部分案件操作过程中都会用到,但行政履责的提起也需要一定的技巧,还有就是你是否明白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个程序就会被法院驳回。一旦被驳回也就意味着你的程序也有起到“以诉促谈”的效果。建议各位被征收人遇到征收还是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解决问题,自己盲目提起程序,说不定适得其反,不利于解决问题,等真的出了问题在请律师,已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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