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该怎么办2025,行政合同不履行可以怎么办

债权债务 编辑:施宇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该怎么办2025,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该怎么办

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时,相对人有权利获得报酬、损害赔偿、额外费用偿还和物质困难补偿。行政机关具有监督、指挥、变更、解除和制裁权。

二、行政合同不履行可以怎么办

法律分析:行政合同不履行,行政合同相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行政合同不履行怎么处理

行政合同不履行的处理办法是:

1.行政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相对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如果因一方不履行而发生争议时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可以通过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其他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应直接介入处理。

2.如果你作为行政合同相对人,万一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合同时,应该分析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到底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违法。

一、行政合同不按合同履行属于什么违法

行政合同不按合同履行不属于违法行为,而是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可以书面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书面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合同自后一通知到达版承租人之日起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行政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不符合违约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吗

行政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不符合违约不一定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此种情形出现后,违约行为人首先需要履行义务、或者是采取补救措施,若是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政诉讼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政诉讼程序是:1.进行起诉,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3.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审查完毕后,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五、行政合同无效怎么办

法律分析: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该怎么办

行政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相对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如果因一方不履行而发生争议时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可以通过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其他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应直接介入处理。

如果你作为行政合同相对人,万一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合同时,应该分析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到底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违法。

行政机关的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基于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不仅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进行受领,而且有权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监督、指挥。

(2)单方面变更权。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在行政合同中,解除合同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种特权,相对人不享有这一权利。但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解除合同时有权得到补偿。

(4)制裁权。对相对人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

相对人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相对人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机关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这方面类似于民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随着各级政府逐渐转变职能,行政协议已成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契约精神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信守协议约定,自觉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且也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其他机关(尤其是下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如果因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建议当事人最好可以先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个行政合同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通过诉讼来解决。

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效力怎么确定

土地征用补偿合同实质是行政合同,兼有行政和民事契约的特征。行政特征是指合同主体的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被征地村组和农民的地位明显不对等。契约特征是指土地征用合同仍是一种合同,以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合意为前提。

目前为学界所普遍接受的观点是,行政法与民法各有特殊性,不能任意援用民法规定,但民法中表现为一般法理,且行政法对该问题未作特殊规定的,则可以援用。

在行政合同中中援用民法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是要约、承诺及合同效力等民法原理。

要使行政合同有效,则签定主体须有权限;合同系双方真实合意的结果;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政合同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欺诈而行政合同无效的特点是:

1、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合同行为;

2、欺诈一方有欺诈的行为,包括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歪曲真实情况和消极地隐瞒真实情况。

3、受欺诈一方因欺诈行为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进行了合同行为,即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合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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