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如约履行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06年,麦某将持股90%的甲公司及该公司名下项目转让给李某。2007年,持股10%的麦某妻子蔡某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2008年6月,生效判决驳回蔡某诉请。此前的2008年3月,该武汉合同案中麦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并收取乙公司6000万元转让款,随后通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继续履行项目转让合同。2012年,生效判决确认项目转让合同有效,同时认定已实际无法履行。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偿还转让款60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0亿元。
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时承担着可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巨大商业风险,其对合同不能履行后果应有预见。可得利益系基于合同履行而获得的利益,乙公司在签约时已知晓甲公司与李某在先签订协议事实,对转让合同不能履行后果应有预见,其仍坚持订约,无权向甲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此亦符合公平原则。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在明知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与甲公司商谈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却选择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并与麦某代表的甲公司迅速达成继续履行的调解协议,加剧各方纷争。该武汉合同案中根据减损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具体内容,乙公司亦无权向甲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武汉合同律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预见到履行不能,其仍坚持订约,嗣后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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