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汽车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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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税税率
来源:【汽车纵横全媒体】
业界普遍认为,消费税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而汽车行业已具备征收环节推后及与地方分税的条件,并有望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后获益。
多年来汽车行业一直翘首以盼的消费税改革或将迎来新进展。7月31日,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现行规模较大的几个税种中,消费税全部归属中央,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下一步将考虑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统筹考虑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分品目、分步骤稳妥实施,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尽管有分析认为,汽车行业已经具备征收环节推后及与地方分税的条件,如果地方政府能够从新增的汽车销量中获得更多的税收,也有利于地方政府改善基础设施,改善用车环境。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刘瑞坦言,单就促汽车消费而言,从税收角度可以操作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反倒是在消费和使用的相关配套环节,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
消费税改革势在必行
业内普遍认为,在新一轮的财税改革中,消费税是重点。申万宏源在研究报告中指出,自“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主力税种已经缺失,叠加土地出让收入的下行,地方财源如何弥补成为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因此,有业内人士分析称,综合看来,我国几大税种可调整的空间已不多。与增值税和所得税相比,消费税属于相对较大的小税种,地方政府征收起来比较方便,因此更容易进行改革。
从此次消费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来看,涉及到“下划”和“后移”,其中,“下划”是指税收由中央向地方政府下发;“后移”则是将税收的缴纳点从生产地转移到消费地。
“消费税在过去征收便利化角度考虑在生产环节征收,但随着信息化技术发展,部分消费品已经具备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这对于扩大税基,增强税收的可持续性有积极意义。”上述报告认为,在地方财力压力逐渐加大或将倒逼改革加速实施,如果还能进一步提高地方消费税分成比例,以及配合部分中高档消费限制措施的放松和相应税目的增加,地方政府增量财源或将有所保障,还可以更好地激励地方政府将发展消费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兼中国财政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樊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将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后移到终端零售环节,似乎更符合商品税征税地点和收入分配按消费地原则,而不是按生产地原则,而且消费税收入从原来的中央税改变为按消费地下划给地方政府后,还能缓解地方政府财力日益不足的困境。
汽车消费税改革呼声不断
具体到汽车消费税,这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历史上,汽车消费税曾进行过三次调整:2006年,将汽车消费税的子税目调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设置了6档税率;2008年,大幅上调发动机排量在3.0L及以上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并降低1.0L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2016年,对价格超过130万元的豪华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税率为10%的消费税。值得一提的是,为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国内不向其征收消费税。
然而,与前几年相比,汽车产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达到消费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目的,汽车行业一直以来都在呼吁消费税改革,主要诉求恰是此次提到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总工程师叶盛基曾撰文建议,应尽快将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消费环节,由原来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直接体现税收目的,有助于引导消费。同时确定部分消费税由地方留存,让地方能够从征收消费税中获益,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扭转重视投资轻视消费的传统做法,增强地方政府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促进汽车消费。
吉利控股董事长李书福也曾在此前的全国两会上提出,根据现行的消费税政策,除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外,其他小汽车均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这导致了生产企业需要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如果汽车消费税能全部转移至消费环节征收,就能大大减少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的情况,更加有利于企业将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工作中,从而推动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单独调整希望不大,系统性改革更重要
在樊勇看来,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与现有征收方式相比,将面临纳税人数量和分布面大大增加,征收难度、管理成本、税收流失风险也大大增加的问题。但从征管上看,实行专卖和登记管理的商品,如烟、鞭炮焰火,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商品的管理相对可控,征收环节后移相对容易。“汽车行业在整体消费税的占比贡献约为7%。”华泰宏观也认为,汽车流通体系链条短、且各地有较为明确的汽车上牌管理规范,零售环节相对易于把控、能有效减少征收成本,因此汽车行业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操作层面难度不大。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赵英坦言,此次财税改革的重点在于财政资源方面的分配调整,通过给予地方一部分税收来提高地方的积极性。就目前汽车行业的税费情况来看,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之际,想要推行减税降赋政策的可能性不大,汽车消费税估计也不太会进行单独的特别调整。
刘瑞对此抱持相同的看法。他指出,其实站在消费者购车的角度来看,汽车在消费领域的税收相较之前已经减少,因此就促消费而言,从税收角度可以操作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而且客观而言,经过这么多年的磨合,行业单个点的改革空间都比较有限,现在更需要的是系统性改革。“其实我认为在消费和使用的配套领域还有不少工作可以做,包括保险费用、维修、油价等。”刘瑞直言,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更应当系统性地把涉及的税费各个环节都理清楚,然后在不同的点上尝试进行减税减费,这样一来,虽然某一点减少的税费不多,但系统化集成之后,消费者的体验大大提升,效果就会非常明显。
其他建议:科学计税、合并税种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将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以外,业界人士对汽车消费税的改革还有其他建议。
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会士委员会委员、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韩志玉曾撰文指出,以发动机排量为惟一标准的计税基础应予以修改,因为在产业发展初期,发动机排量越大,汽车油耗就越高,排污也越多。但现代的发动机技术已经将排量与油耗、动力性指标分离,单论发动机排量的消费税评价体系不科学且有失公平,限制了汽车企业探索应用低能耗技术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促进节能减排的初衷。他建议,可采用“能耗越多,征税越高”的基本原则,建议用整车重量(整车的整备质量)作为消费税征收的计税基础,同时增加汽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辅助指标。
叶盛基表示,可考虑调整税种、合并税种,建立现代新型汽车税费体系。“建立现代新型汽车税费体系要着眼长远发展,不断完善汽车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叶盛基建议,要全面系统地梳理我国现行汽车税种,对汽车购置、保有、使用环节的主要税种及税负水平进行科学分析评价,对功能重复的税种进行调整或合并,逐步形成鼓励汽车消费、引导节约使用的汽车税收体系,以及促进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普及的税收激励政策,以推动发展方式由投资拉动向内需拉动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研究机构提议,应当将车辆购置税与汽车消费税合并。汽车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是汽车产业生产、零售环节中征收的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对调节汽车消费规模和结构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汽车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存在征税对象重复计征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消费。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汽车也由过去的奢侈品转为大众消费品,与消费税“调节小众奢侈品消费”的初衷存在偏差。更重要的是,随着消费税征收环节的后移,汽车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重复计征问题将更为突出。
“现行的汽车消费税实际上是选择性消费税,而车辆购置税则更符合一般消费税的概念。”该研究机构认为,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未来车辆购置税和汽车消费税有望合并为一个税种,保持总体税负不变并增加地方财政留成比例或全部下放至地方,一方面可以激励地方政府促进汽车消费,另一方面也将对地方财力起到较好补充作用。
不可否认,财税改革是大事,需要结合中国国情、系统科学论证,且应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然而,形势紧迫,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产业持续发展,新一轮财税改革何时惠及汽车,行业仍在翘首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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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本文作者李超,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属于价内税,一般在生产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售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从税收收入来看,202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6118亿元,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8.9%。
消费税为中央税,全部为中央收入,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税目历经多次调整,税目渐进演化为15个,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税源相对集中由烟、成品油、小汽车和酒类消费四个税目贡献。第一类是对烟、酒、鞭炮、焰火等课征,防止过度消费的有害影响;第二类是对具有奢侈品特征的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的课征;第三类是对资源性、污染性、能源类消费品,如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摩托车、小汽车、成品油、涂料、电池等的课征,以促进节能环保和减少资源消耗。部分税目如成品油之下又设有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等子目。
>>消费税经过多轮改革更多强调功能定位
事实上,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2019年底,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消费税应纳税额实行三种方式计算,分别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其中,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相对复杂的是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例如:白酒消费税是按复合计税办法征收的,其中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参考《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我们提示,一个应税行为的价款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首先要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用不含税价格分别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计算出应缴的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一件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20%的商品零售价为226元,则不含增税的销售额是200元(即226/(1+13%)),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6元(200*13%),消费税税额40元(200*20%)。
>>消费呈现结构性亮点,社零稳步修复
当前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是商品出厂价,如果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那么作为计税基础的商品价格还要加上中间环节的利润。因此,后移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原则上并不会重复性征税,但商品的出厂价格与下游客户支付的价格均有可能发生变动,而下游客户实际支付金额的变动即为征收环节后移对消费税税额的影响。
重要的是,考虑到消费税作为间接税,市场的议价能力是一个影响因素,行业是否新增消费税税负,将根据厂商、经销商、消费者的议价能力而定。如果厂商的议价能力很强,下游经销商的利润空间较小,则无论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还是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其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并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即消费税税额变动较小。但是,如果下游经销商的议价能力很强,其利润空间较大,征收环节后移会较为显著的增加消费税税额。
我们继续提示,消费税改革涉及内容较多,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批发环节,征管难度也相应加大。我们认为,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预计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预计将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
>>如果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生产商和消费者均有一定影响
当前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是商品出厂价,如果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那么作为计税基础的商品价格还要加上中间环节的利润。因此,后移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原则上并不会重复性征税,但商品的出厂价格与下游客户支付的价格均有可能发生变动,而下游客户实际支付金额的变动即为征收环节后移对消费税税额的影响。
重要的是,考虑到消费税作为间接税,市场的议价能力是一个影响因素,行业是否新增消费税税负,将根据厂商、经销商、消费者的议价能力而定。如果厂商的议价能力很强,下游经销商的利润空间较小,则无论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还是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其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并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即消费税税额变动较小。但是,如果下游经销商的议价能力很强,其利润空间较大,征收环节后移会较为显著的增加消费税税额。
我们继续提示,消费税改革涉及内容较多,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批发环节,征管难度也相应加大。我们认为,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预计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预计将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超预期;地缘政治形势变化超预期。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汽车消费税在哪个环节征税
作 者丨肖夏
编 辑丨骆一帆
图 源丨图虫
一年超过700亿元的酒类消费税,该怎么收?
近期消费税改革再次成为酒业热议的话题。在最近一些上市酒企的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上,也有投资者问到了消费税调整的动向。
1994年至今,酒类消费税已经征收了30年。其间虽然多次调整,但整体上看,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等酒类产品贡献的消费税,随着酒业销售体量膨胀持续上升。
酒业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而此次改革探讨可能出现的征收环节后移,且央地分配也可能出现调整,引起了酒业广泛关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行业分析人士普遍认为,白酒的消费税从生产端调整到批发、销售端征收的难度较大,这与酒水销售渠道庞杂、价格体系复杂有关;啤酒、黄酒、葡萄酒等征收调整难度较小,但同时对消费税的贡献也小。
但与此同时,随着不同品类、不同体量酒企加速分化,酒业对现行的白酒从量消费税、葡萄酒消费税等也一直有反馈意见。
白酒:消费税征收后移难度大
每一次消费税改革的讨论,都绕不过酒。
2019年《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2021年《求是》杂志提出“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都在酒业引起广泛关注。
酒业是消费税的重要贡献者。中国税务年鉴显示,2022年的消费税收入中,烟草、石油燃料、汽车、酒四大行业的消费税分别占到53.4%、33%、7%、4.6%。
2023年,消费税收入规模约1.61万亿元。按比例推算,去年酒业贡献的消费税应该在740亿元以上。
这当中,每年含税销售额超过7000亿元的白酒贡献了大头。
目前白酒产品的同时面临从价消费税、从量消费税,前者以最后一级销售单位销售价的60%作为最低计税价格,税率20%,后者统一按照0.5元/斤或0.5元/500毫升征收,不分产品价格。
以52度飞天茅台酒为例,每瓶除了5毛钱的从量税外,在批发代理渠道,按照1169元的出厂价扣掉价外的增值税后推算,还有124元的从价税,而在直销渠道,由于官方指导价更高,从价税还要再高二三十元。
在多次税务政策打补丁后,白酒的消费税征收已经相当清晰。平安证券研究就发现,2018年以后,白酒上市公司的整体消费税率稳定在13%以上。
但本轮税改,最受关注的是消费税征收环节可能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同时地方与中央关于消费税也可能调整分配,目的是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目前,消费税是完全上交给中央。
白酒消费税后移,会面临哪些变化?
在行业观察人士看来,由于纳税主体和征税依据都显著增加,消费税征收后移不仅会带来税基的复杂、波动,也会面临较大征收管理难度。
目前白酒的消费税都是向生产方征收,由酒企缴纳至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主体、量价依据清晰。如果后移到批发、零售环节,越往后征税主体越多,价格依据越复杂。
一方面,征收后移后,如征收依据调整为市场零售价,理论上会提高税基,但实际情况并不能一概而论。
以茅台为例,如果调整到零售环节征收,税基将从1169元到1499元提升至1499元到2500、2600元不等,如果调整到批发环节,税基也将提高到2300元以上。这当然会带来消费税的提高,但其征税依据将随着实际零售价、批发价波动而持续变动,并且波动会非常频繁。
而面对市面上价格倒挂的产品,则可能出现税基不升反降的情况。近年不少白酒产品都存在实际零售价持续低于出厂价的情况,包括不少名酒的大单品。
另一方面,白酒产品的渠道环节众多,终端规模庞大,征收难度大,渠道各个环节也价格不一,征收依据也更为复杂。
“酒类拥有庞大复杂的分销体系,小、杂、乱是销售商的主要特征,无论是消费端还是经销端,都会给征收带来一定困难。”知趣咨询总经理、酒业观察人士蔡学飞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白酒消费税调整到零售端征收,几无可能。”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酒业分会秘书长、千里智库创始人欧阳千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终端很难承担消费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税率都不同,很多终端门店甚至都没有上游进货凭证,征收起来会有困难。”
夫妻店形式的烟酒店,在白酒销售端广泛存在。以山西汾酒为例,其全国可控终端上百万家。
调整至批发环节也有难度。对比消费税贡献更大的烟草、石油,白酒渠道体系要庞杂得多,经销商之间体量差距大,不同地区经销商的库存还会互相流通,而且普遍存在提前大量进货的情况,赊销、退货也时常发生。
如果调整至批发环节,一方面可能因为影响经销商的现金流和利润,抑制渠道的进货意愿进而影响白酒企业的销售,另一方面也会带来较大的征税工作量。
以前五大白酒上市公司为例,经销商少则两千家上下,多则八千多家。方正证券的研究就认为,从征收条件的成熟来看,白酒批发商数量也超过100万家,跟当前生产商数量相比,明显更难纳入征管范围。
消费税“下放”对酒企、地方影响不一
消费税征收后移,对税务体系的监管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
根据国泰君安的研究,英国、日本、韩国等绝大多数国家,酒类征税主要是生产环节征收,仅有少数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会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即便是在后端征收,也是特殊情况。以美国为例,东北证券研究指出,其烈酒的联邦酒税主要面向生产商征收,只有少数情况下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由于美国针对烟、酒实行特别税收监管制度,只有在销售给监管体系外的企业或个人时才征收消费税。
当然,随着酒企加码数字化建设,地方征收管理体系水平也在提高,后端征税的可行性依然是提升的。
如果最终调整,对于酒企和地方政府又会带来哪些影响?
即便是消费税征收后移,也不代表酒企就能减轻税负。为确保市场竞争力,当前白酒生产企业普遍向渠道、终端提供政策性费用支持。一旦征收后移,渠道、终端自然会向议价能力较弱、品牌力较弱的酒企要求更多补贴,减少甚至抵消这部分税费开支。只有少数品牌力强、渠道议价力强的高端白酒可以拒绝补贴,而渠道、终端则会进一步向下游消费者转嫁这部分成本。
有研究就认为,头部优势酒企与中后端酒企之间的市场竞争格局会进一步分化。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如酒的消费税分配出现调整,在不同环节征收,会对不同省市产生不同影响。
白酒消费大省多在中东部,且一二线城市白酒消费能力更强,但头部酒企多在中西部且集中在中小城市,消费地与生产地明显不对等。
如果征税转移到销售端且地方可分享,广东、山东、河南、江苏、安徽等省份将征到更多消费税。如果征税依旧保留在生产环节,则有利于四川、贵州等白酒生产大省。
“牵一发动全身。”有券商分析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评价。
但无论征收是否调整,如地方政府能分享到消费税,将有动力鼓励消费、改善消费环境,抑制地方保护主义,也可逐步改变地方政府以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的发展模式。
相比之下,业内对于白酒的从量税反馈意见要更大。
由于从量税不分价格统一征收,越是高端白酒,越是提价,消费税率反而相对越低。
这一点对比上市酒企也能明确看出。平安证券研究发现,2007年到2020年十四年间,高端白酒(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消费税率平均为7.5%,而低端白酒(顺鑫农业的牛栏山、金种子酒、老白干酒)平均则达到14.6%。
这也导致了产品价格相对更低的中小酒企,客观上面临更大的消费税负。有不少行业人士就认为,有失公平,影响中小酒企的生存,对行业一直有呼声建议减免。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就了解到,即便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也有酒业人大代表建议取消白酒的从量税。
其他酒类消费税贡献少
白酒之外,啤酒、葡萄酒、黄酒也都面临消费税,已经多年未变。
其中,黄酒和啤酒都是从量税。黄酒是按照240元/吨征收,1994年至今未变;啤酒在2001年调整后,目前根据出厂价有两级税率: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及以上的(不含增值税),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相较于白酒,啤酒的价格更透明,渠道相对简单,更接近于快消品以销定产的模式,消费税征收后移的难度理论上要小于白酒。但由于均价低、消费频次高,啤酒的价格敏感度也是各类酒类产品中最高的。如果征收后移,会否影响啤酒的销售?
“如果征收后移,对啤酒价格我认为影响不大,依然可以消化。一方面企业少了这部分税后,出厂价可能会调整,另一方面企业可能会拿出一定补贴,渠道也会有一定弹性。”啤酒行业专家方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啤酒产量占到所有酒类产品产量的六成以上,但其贡献的消费税远不能与白酒相提并论。2023年全国啤酒总产量3789万千升,不考虑体积质量换算,其贡献的消费税最多不到95亿元。
剩下的葡萄酒和黄酒,对消费税的贡献更小。2023年,全国黄酒企业完成总产量190万千升,按此推算去年黄酒的消费税不到5亿元。
葡萄酒则是被归类为其他酒,按照应税销售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从1994年持续至今未变。此外进口葡萄酒还另有关税,其中部分与中国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如智利、新西兰可等享受零关税。
但由于国外葡萄酒普遍被视为农产品,税负显著低于国内葡萄酒企,近年国产葡萄酒规模和盈利都持续萎缩。2023年葡萄酒行业累计完成销售收入90.9亿元,对比五年前的2018年下滑了一半以上。
在葡萄酒行业看来,沿用原来的消费税率,已经不能对葡萄酒消费产生正确引导,反而影响国产葡萄酒的竞争力。包括张裕股份前董事长周洪江在内的葡萄酒企人士,都曾多次呼吁取消或调整葡萄酒的消费税,实现国内葡萄酒企与国外同行公平竞争。这一呼吁也得到过协会的支持。
而对于啤酒,黄酒,方正证券认为,由于其零售商相对较为分散,最终端可能触及餐厅、小卖部等相对税务征管不太严格的环节,相对生产环节来说,到最终端征收消费税的可控性偏弱,可能造成一定的税收损失。
“针对更加面向大众的消费品,征收环节的下放可能逐级调节,即先后移至批发环节征收,再缓慢过渡到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模式。”研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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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金珊 实习生 苏锦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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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电)
《 人民日报 》( 2019年02月14日 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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