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以后在单位有什么待遇
工伤后在单位可享受以下待遇:
1.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伤残待遇方面,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了伤残等级,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五至六级伤残的,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3. 单位应协助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事宜,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并且在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单位也应在合理范围内给予适当的关怀与帮助。
二、工伤以后有哪些补偿
工伤后的补偿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医疗救治相关补偿
1.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伤残相关补偿
1. 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补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伤以后追诉时效多久
工伤追诉时效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如果是工伤认定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如果是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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