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的用工纠纷是劳动纠纷吗,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签订什么协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世

有人认为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本来就是劳动关系啊,他们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应当是劳动纠纷啊!其实不然。

我国的劳务公司目前有两种,一种是专门经营对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工服务,还有一种专门经营对国外派遣劳务工服务的公司。前者大家见得多了,像在客运站、火车站、人才市场周边的“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务公司”,专门从事介绍工作,收介绍费、工资抽成。而对外派遣劳动者的,一般是向境外雇主派遣劳动者,或者向国内非公司的外国社团、使领馆等机构派遣劳工。针对在国内从事劳务派遣的情形而言(不对外派遣),目前做法有两种。一种比较正规的做法是劳务公司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以劳务派遣方式推荐到用人单位。这种情形比较常见在医院、学校、商场、政府机构,如清洁工、保安、后勤行政等岗位。这个时候需要区别对待,考核这些人员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如果劳动者年龄大,已经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了,只能认定为劳务人员了。他们跟劳务公司产生用工纠纷,不能构成劳动纠纷,只能是劳务纠纷。如果劳动者具备主体资格,与劳动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外派用工形式不能改变劳动关系,那么产生的纠纷也就是劳动纠纷。

另外一种情形就比较常见就是打着劳务派遣的幌子“拉人头”。“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务公司”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却以“劳务派遣”形式把劳动者送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短时间的使用劳动者。这种情形下,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存在纠纷,应当是劳动纠纷吗?这个不一定。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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