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发包方侵害的上诉状,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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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xxxxx街道办事处李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xxxx元。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擅自行使自治权,侵害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首先,根据一审的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的审理情况,上诉人杨媛媛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用益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全国人大对于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做出如下解释:(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3)人地矛盾突出的。

本案中,被上诉人将案涉土地建成水塘,未获得上诉人同意,也没有与上诉人协商征地补偿费用事宜,更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继续承包土地,虽然被上诉人经过了村民会议程序但当庭自认没有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上诉人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供上诉人自愿交回承包地的书面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也不具备收回承包地的条件。

综上,被上诉人调整上诉人土地的行为违法,亦不具备收回承包地条件,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现实的侵害。

二、案涉土地已无法返还,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涉土地于2011年已被建成水塘且已使用多年,强制回填水塘土地是否能够继续种植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也必然使乡村的公共利益受有损失。原告行使返还请求权亦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履行不能的情形。

上诉人为该案涉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其权力为物权属性。上诉人非经法定程序,非经法定事由,任意的侵害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该案涉土地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上诉人已无承包地,其损失应当依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2010)2号)文件》,以10万/亩的价格赔偿上诉人的失地损失,应为xxx(亩)×10(万/亩)×80%=xxx元。

三、我国法律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稳定,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事关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司法应当严格审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也是《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更是在加大力度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被上诉人将案涉土地建成水塘,其目的在于兴修水利,建设乡村公共设施,但其权力的行使也得应当在法律的规范之下运行。被上诉人法律意识淡薄,未照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主观之下行使基层自治权,大肆调整承包地,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权之路亦然艰辛,望贵院能够依法审理此案,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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