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纠纷
一则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家用电器,贸易术语为FO乙,同时约定,由乙公司指定货运代理人,甲公司负责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本地运输费用由甲公司承担,海运费用由乙公司承担。后甲公司与乙公司指定的丙公司订立货运代理合同,约定提单承运人是甲公司,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同丙公司通过QQ、微信聊天软件沟通办理订舱托运事宜,甲公司向丙公司明确指出需要控货,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需凭甲公司的指示操作电放提单。该合同纠纷案中甲公司共计向丙公司交付五批货物办理海运。前四批货物到港后,丙公司均得到甲公司放货指示后放货。
2019年3月1日,该合同纠纷案中对于甲公司交付丙公司办理海运的第五批货物,丙公司以丙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义向船公司订舱。货物由丙公司安排运输公司将集装箱从甲公司所在地中山运输至深圳盐田港口装船,始发港是深圳盐田港,目的港口是意大利。2019年5月1日,该合同纠纷案中第五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甲公司在未收到买方乙公司货款之前明确要求丙公司不能放货。后经查,该批货物已于2019年5月10日被提货,5月12日还空柜。即在未得到甲公司公司明确放货指示的情况下,丙公司擅自将该批货物放货。
该合同纠纷案中后甲公司无法收回货款,遂起诉至广州某法院,主张丙公司以及丙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货运代理行为存在过错,要求丙公司以及丙公司深圳分公司对甲公司货款损失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该批货物销售价值100000美元,报关单显示商品价值95000美元。该合同纠纷案由广州某法院管辖,由广州某法院深圳法庭审理后判决丙公司及丙公司的深圳分公司共同对甲公司赔付货款损失95000美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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