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登记法律实务解析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查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予以更正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案例基本情况
1993年之前,案涉土地登记情况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某村村民刘某。1999年,刘某将自己的宅基地分割出一部分也即案涉土地,转让给孙某;同年3月申请转移登记,原某县土地管理局未经过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直接将案涉土地登记为国有,证号由004-3266变为国用(99)字第04-620号。2005年12月23日,孙某将此房屋转让给王某。2006年6月5日,孙某申请土地转移登记,使用者变更为王某,证号由国用(99)字第04-620号变为国用(06)字第04-0920号,权属性质依然登记为国有土地。现该村集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该宗土地未经过国家征收,未对该村进行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也不符合登记为国有的其他情况,该宗土地所有权应为集体所有。
二、法律实务解析
1、依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以及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也即国家所有。”故未经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案涉土地所有权不属于国家,仍然属于某村集体。原某县人民政府受制于当时历史背景,为王某颁发的证书记载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该土地权属性质应更正为某村集体所有。
2、关于更正登记的程序。第一从申请主体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王某作为案涉证书的权利人,某村集体作为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即案涉证书的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第二从申请材料来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应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交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第三从审查范围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也即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均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法条使用的法律用语是“或者”,即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可。第四从通知公告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3、综上所述,某村集体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查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通知王某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王某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予以更正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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