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如果新盖的房子被拍卖,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能优先受偿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丹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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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有的到期债权回收困难,我们正在建设的一个项目的资金链正处于中断状态,导致另外两座大楼的建设迟迟无法开工。目前,公司已经向银行贷了一部分钱,但是仍然无法弥补巨大的资金缺口。为此,公司决定向手中握有大量资金的富商刘某借款。刘某明白了我们的意图后爽快地答应了我们的请求,他同意借给我们5000万元。但是,刘某要求我们把该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为了继续开工建设,我们只能同意了。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们公司无法还款,刘某就新建的两座大楼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吗?律师答疑

刘某对新建大楼的拍卖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可见,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也同时被抵押了。您把建设中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刘某,对于设立抵押时就已经存在的建筑来说,需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因此,您的公司无法还款时,就拍卖已经建造完成的大楼所得的价款,刘某显然可以优先受偿。那么,对于新建大楼的拍卖款,刘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呢?对此,法律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新增建筑仍然需要与已有建筑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据此,新增的两座大楼不是抵押财产,就新增大楼拍卖所得的价款,刘某不能优先受偿。刘某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已有大楼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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