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防护的发放标准是什么?2025,劳动防护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许多意外情况。为了应对这些情况,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我们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是按照时间来进行发放的,春夏秋冬的时候肯定会各发放一套工作服口罩还有手套,并且每一个季度会发放500g的洗衣粉。此外,对于卫生口罩、手套、毛巾、洗衣粉、安全帽和劳保鞋等物品也有相应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这些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分析
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许多意外情况。为了应对这些情况,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我们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是按照时间来进行发放的,春夏秋冬的时候肯定会各发放一套工作服口罩还有手套,并且每一个季度会发放500g的洗衣粉。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试行规定)
劳保用品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定额统一发放制。由库管按此管理制度发放。部门负责人审批。现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以下发放标准:
—、工作服
(1)生产一线新入职员工第一年每人发放:夏装或秋装各两套。
(2)生产一线员工每人每一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2)搬运、清洁工每人每两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3)管理、技质后勤辅助人员每人每三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4)应外出或售后服务等,需领工作服时,必须由生产部经理签字。
二、卫生口罩
(1)漆工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3个。
(2)木工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2个。
(1)打磨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四个。
(2)其它工种人员因临时工作需要,需车间主任批准发放。
三、手套
(1)需带帆布手套的岗位:下料工、铆工、打磨工及搬运工每人每月发两付。(每一次发一付,余下的按以旧换新领用)
(2)焊工:每月每人发一双帆布手套,半年发一双焊工专用手套。
(3)库管每月每人发线手套和帆布手套各一双。
四、毛巾
库管员、生产员工、搬运工及清洁工每人每半年发一条
五、洗衣粉
生产员工、搬运工及清洁工每人每季度一袋(500g)
库房季度一袋(500g)
六、安全帽
(1)焊工专用帽每人每年1件,护腿每人每半年1件。
(2)打磨及铆工发专用安全帽一顶,若损坏或遗失,自行赔偿。
七、劳保鞋
(1)焊工绝缘劳保鞋每人每年一双。
(2)管理后勤辅助人员劳保鞋每人每三年一双。
(3)其它一线员工劳保鞋每人每年一双。
八、工作服和劳保鞋的收费标(对中途离职员工)
工作服和劳保鞋公司不回收,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如果已发放工作服和劳保鞋,此项费用在本人本月的工资中暂扣,如果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员工,此暂扣的费用返还给本人;对连续工作未满半年以上离职的员工,此项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连续工作不足半年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的10%
收取。
(2)连续工作不足5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20%收取。
(3)连续工作不足4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40%收取。
(4)连续工作不足3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60%收取。
(5)连续工作不足2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80%收取。
(6)连续工作不足1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100%收取。
(7)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由综合部收管此项费用;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由综合部返还此项费给员工本人;对未满半年离职而收取工作服和劳保鞋成本的资金,每半年上交财务部,并建立收取、返还及上交金额台帐,备查。
规定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可以看出劳动防护的发放是必须的,在对于不同的工作发放的物品东西也是不同的,并且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单位是不能销售劣质和不合格的产品给劳动者,对于一些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需要有安全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使用,安全许可证是安全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如下:(1)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4)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5)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有下列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单位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则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一、劳动法关于员工罚款
答:《劳动法》中没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规定,但是规定了几种行政机关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处罚的情形。比如说,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二、如何保障施工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一、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权利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利。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
法律分析: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 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 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 活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 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末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 (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 更不能以次充好。
3.职工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五、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依据
法律分析: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劳动防护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劳动防护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各个用人单位的不同工作环境进行确定。
一、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每个人参加工作环境不同,工作工种不同,所以说有些工作就面临着会受伤的可能性,职工在工作期间的受伤,就构成了工伤。如果要是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话,是可以进行报销的,而且也是有报销比例的。职工保险的工伤报销,到底是怎么个流程呢?首先我们发生工伤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然后我们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承担。工伤保险报销所需要以下材料: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用明细、住院病历等等,一般要求的都是原件和复印件,还有就是需要工伤的待遇审批表。
二、失业金最新最新发放标准是怎么样的?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新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低收入人员工资水平的要求,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291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312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354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374元;
5.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年后,发放标准一律按291元发放。
三、劳动法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
劳动法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
1、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无论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给付相应的报酬;
2、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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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的发放标准是什么意思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发放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有效情况
●劳动防护是指什么
●劳动防护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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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发放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应遵守哪些发放和使用规定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