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 | 试论合同的合意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诺

前言

合同解除在目前整个合同法体系中是尤为重要的一个角色,并且在法律的实际运用中、诉讼及非诉业务中也都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关于合同解除,笔者把他分为三种情形:

1

合意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该法条规定的即是合意解除。例如买卖合同在成立生效后且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同时签订解除协议,约定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合意解除必须是当事人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且须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若已经履行完毕,那么就无法实现合意解除的最终目的了。

2

约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条规定的即是约定解除。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财产只能由受赠人单独享有,若赠予财产由受赠人以外的人享有,那么赠与人便有权利要求受赠人返还其赠予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对当事人约定解除事项的范围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定,法律对这部分给予的只是一个框架,而具体的可以由当事人来约定。

3

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该法条规定的即是法定解除。

关于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几个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包括不可抗力解除、预期违约解除、迟延履行解除及其他行为。

1、不可抗力,是我们不能事先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他是一种客观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时,当事人如果已经尽可能的去履行义务或者避免财产的损失了,那么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是发生在债务迟延履行后,那么债务人仍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不可抗力是相对来说的,当今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其理念和范围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

2、逾期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法条中包括了明示(逾期)违约和默示(逾期)违约的两种情形,但不管是明示还是默示,最终合同目的均未实现,违约方当然承担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即当事人未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里的按时首先依据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若未约定履行期限,那么在权利人向履行义务人发出催告通知并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后,履行义务人仍然不予履行,即为迟延履行。

最后,在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也存在广泛的应用空间,如近几年讨论的比较多的情势变更等,此条款属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兜底条款。

END

以上是笔者对于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的法律浅析,应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应与《民法典》第三编第八章的违约责任紧紧相连,随着合同的解除也会相应的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应将这两个方面镶嵌在一起,一起学习应用。

以上内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邓红菲编辑:马晓晨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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