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02 案例介绍 小刘和小张均各自离异,2010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前小张名下有一栋别墅,结婚后,二人居住在小张的别墅中。2015年,小张体检的时候查出患有癌症,已是晚期。因小张和小刘婚后没有生子,小张便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别墅遗赠给自己的妹妹张某某,但是要求小刘对别墅享有居住权直至小刘再婚。小张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并去相关登记机构对小刘的居住权进行了登记。2016年小张离世。张某某与小刘因该遗嘱发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 03 笔者分析 1.小张为小刘设立的居住权是否有效?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设立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应当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来约定设立,并向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案例中,小张留有书面遗嘱,上面明确写明小刘在再婚前对别墅享有居住权,且小张也向登记机构对为小刘设立的居住权进行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所以小张为小刘设立的居住权有效,小刘对别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2.小刘是否能一直居住在房子中?不能。在小张的遗嘱中,对小刘设立的居住权是有期限条件。小张已明确其居住权的使用期间至小刘再婚前,故直至小刘再婚,居住权便消灭。 3.张某某能否将房屋转让或者卖出? 虽然小张在遗嘱中将别墅留给了妹妹张某某,但居住权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的,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进行转让、卖出。所以在小刘享有居住权期间,张某某不能将小张的别墅转让、拍卖。但如果小刘再婚,居住权便已消灭,此时张某某作为该房屋的继承人享有处置房屋的权利。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居住权的法律条文表述
●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居住权的条文
●居住权的法律问题
●关于居住权的有关司法解释
●居住权法律适用规则
●关于居住权的解释
●关于居住权的法律法规
●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居住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