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66 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居住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的物权。居住权只能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不能在其他类型的房屋上设立。
【2】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居住他人住宅的权利均是本条规定的居住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抚养、扶养、赡养、租赁、借用等关系,也同样可能享有居住他人住宅的权利。但由此而享有的权利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不是本条所规定的居住权,不能适用本章的规定。
【3】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设定的。居住权是住宅所有人为特定自然人的利益在自己所有的住宅上设定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享有居住权。享有居住权的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居住权人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权。
【4】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力。居住权人只能将享有居住权的住宅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能将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对居住权进行登记后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住宅的各种附属设施亦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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