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居住房屋已经获得居住权对方又起诉腾房怎么办,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法院能强制拍卖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中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洁限期腾退我所有的涉案房屋。

陈某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一、刘某洁是我父亲陈某涛的保姆,不能单凭刘某洁的一面之词就认定其与陈某涛共同生活。陈某涛一直是这么告知我的,至于刘某洁与陈某涛的相识过程已经无法查证,并且基于刘某洁是保姆的身份,那在外人看来,也是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根本无法确定刘某洁是与陈某涛共同生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本案中,我所写的保证书,并非是协议的性质,因为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履行期限。因此,在未约定刘某洁的居住使用期限情况下,在我需要之时,便可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收回。在陈某涛去世后,我依法继承了涉案房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该套房屋。在陈某英生活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急需用钱跟案外人借款,为还款才将涉案房屋出售。此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将会发生再次变更。刘某洁理应配合我腾退涉案房屋。

三、我念于其照顾父亲的感激之情,也曾多次向刘某洁提出给其租房子居住或者提供一定数额的补偿。但刘某洁却索要巨额款项,已经超出了我的承受范围。

被告辩称

刘某洁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某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不承认我是保姆,我和陈某涛一起生活了18年,如果我是保姆,陈某英为什么给我写保证书。这个保证书是陈某英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与陈某涛就是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查明

陈某英系陈某涛之女,陈某涛之妻已去世。1998年,刘某洁经人介绍与陈某涛相识,后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5月4日,陈某英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1.一号楼房一套,在爸爸有生之年,二人共同居住。在爸爸过世后,此房由刘某洁可继续使用,拥有住宿和使用权。2.在爸爸过世后,如刘某洁想另外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则收回上述楼房的任何权限。3.我本人也不干预刘某洁的一切生活,她可在陈某涛过世后,留、走自由。4.在爸爸过世后,如刘某洁单独生活,则由我每月支付刘某洁的基本生活费用,使刘某洁的生活有所保障。陈某涛也在该保证书上签了字。2016年3月1日,陈某涛因病去世。刘某洁继续在上述房屋居住。

另查,涉案房屋原系陈某涛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涛去世后,该房屋由陈某英继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本案审理中,陈某英提交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称其已于2018年11月23日将涉案房屋出售。

法院认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英在刘某洁与陈某涛共同生活期间,就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向刘某洁作出承诺,当事各方均未提出异议。该承诺系基于刘某洁与陈某涛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作出,具有协议性质,承诺书中对收回房屋的情形作了约定,现陈某英要求刘某洁腾退涉案房屋,不符合此前的承诺书,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英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在陈某英之父陈某涛在世且与刘某洁共同生活期间,陈某英出具保证书就刘某洁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问题作出书面承诺,依据该保证书记载内容,现陈某英要求刘某洁腾退涉案房屋的条件尚未成就,故法院对陈某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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