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条分析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款系对再审理由之遗漏或超越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述。 通常情形下,民事诉讼活动是由原告方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方进行抗辩来完成的。然而,基于降低己方的证明责任、减少己方诉累等原因,原告方仅选择对己方更有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案由)提出的诉讼请求,启动诉讼程序——这并不利于通过一个案件(包含所涉及的多个诉讼程序)彻底解决、终结原被告之间的该段法律关系;甚至可能拖延审理法官查明事实的进度,从而导致因事实查明不清以及引发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的发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有鉴于此,被告方合理利用诉讼程序,有针对性的提出反诉请求,不仅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高效、合法、合理的解决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可以使本诉与反诉的诉讼标的在审判程序中形成并完成事实上的抵销;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遗漏诉请导致的就同一法律关系涉及的其他事由提起另诉的情况,降低了被告方的诉讼成本;为审判法官在审判阶段,充分完整的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可能性。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骆昇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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